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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率先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与特区仲裁的四次组织创新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简称“深国仲”)创设于1983年,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特区仲裁机构,秉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抓手,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建设全球一流的国际仲裁品牌,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提供“深圳实践”。


    一、中国仲裁在特区的四次“组织创新”

    1983:第一次“组织创新”

    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成立。1982年春,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需要,在港澳工商界法律界的倡议下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东省特区管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开始筹建特区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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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4月19日,经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政府正式设立特区仲裁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这是中国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探索了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新路径,开启了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征程,开始建设特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对深圳特区仲裁机构的调解和仲裁作出专章规定。这是中国地方立法首次对商事仲裁和调解作出专章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经济特区。


    1995:第二次“组织创新”

    1995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当年,深圳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按照《仲裁法》的要求,组建了符合现代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深圳仲裁委员会,立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创新发展,丰富了特区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在国内新设仲裁该机构中发挥了引领作用。


    2012:第三次“组织创新”

    2012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在境内外率先针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245号)》【2019年4月颁布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22号)】。依照上述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国际仲裁治理模式,确立了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条例》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将特区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定化,增强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境内外当事人对特区法治和中国仲裁的信心,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法定化管理的创新模式,在国际上产生了示范和引领效应,肯尼亚、印度等国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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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第四次“组织创新”

    2017年12月25日,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经深圳市委市政府批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之先例,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提供“深圳实践”,代表中国参与国际仲裁的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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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与特区仲裁的十个“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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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IA第二届理事会成员(以姓氏拼音为序):

    郭小慧 胡建农 黄亚英 蒋溪林 梁爱诗 梁定邦 刘春华 刘晓春 沈四宝 王桂埙 袁国强 赵宏 Peter  Malanczuk


    率先建立国际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根据经济特区立法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2年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行使对仲裁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执行管理层的监督权,且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应来自香港和海外。在制度上确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强化仲裁的独立性,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目前第二届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香港和海外。


    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我国第一个聘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198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大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力度。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共有934名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385名,占比超过41%,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为中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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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中国仲裁裁决境外执行的先行者。198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8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捷达公司一案并作出裁决,该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执行。这是香港法院按照《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在海外普遍获得执行。


    1997年6月30日前,香港与内地法院对两地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直适用《纽约公约》相互予以执行。香港回归后,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现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代表内地和香港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按照该《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香港没有一例被不予执行,展示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据香港司法机关2017年的统计,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为全国最高,也高于香港之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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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创设辐射全球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商务部特别指定的唯一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于2007年共同创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调解+仲裁”的方式,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上现场解决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截至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广交会上的仲裁调解服务已辐射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广交会上实践的“中国模式”也应用于中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即“高交会”)。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线上广交会同步推出了广交会云上远程调解平台,开启了云上受理、异步沟通、视频调解、在线电子签名、一键对接仲裁等创新功能,为国内外客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争端云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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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创设粤港澳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和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机制

    从2010年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开发开放,立足前海深度开展粤港澳法律合作。2013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在前海牵头发起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名“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创设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合作机制。

    粤港澳三地的15家代表性调解机构作为联盟主席团成员机构,与特区仲裁有机结合,高效、和谐、低成本化解跨境纠纷,共同提升新时期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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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前海共同发起创设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广东、上海、天津、福建自贸区仲裁机构为联盟成员。2019年12月,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成员机构增至31家,来自全国18个自贸区。


    针对中国自贸区更开放、更自由的营商环境建设需要,联盟将共同加强中国自贸区仲裁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共同提高中国自贸区仲裁国际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共同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共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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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探索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四位一体”新机制

    201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共同发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资本市场的主要行业协会共同创建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这是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第一个紧密结合调解与仲裁功能的纠纷解决机构,创设“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以和谐、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了资本市场大量的纠纷,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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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引入投资仲裁及选择性复裁程序

    2016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中国率先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案件列入受理范围。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在中国内地首次通过特别程序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本土化;二是该指引将香港视为默认仲裁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联合香港、共同走向世界”的仲裁国际化策略;三是将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该指引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的规则,推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


    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回应市场需要。2019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启用新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中国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并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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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

    2017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北美庭审中心创设于美国洛杉矶。这是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迈出了深圳作为中国开放先锋城市探索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步伐。北美庭审中心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方便北美地区相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洛杉矶就近开庭审理,二是便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托庭审中心定期培训海外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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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谈判促进中心

    2016年12月,为完善法定的“谈判促进”职能,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诞生,这是中国首个谈判促进机构。《环球仲裁评论》专门以“谈判促进规则在中国深圳诞生”为题作了专题报道,称之为中国深圳经济特区的“最新创新”。谈判促进中心成立的第一年就已成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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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探索互联网仲裁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互联网仲裁的先行者和开拓者。2007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阿里巴巴开始合作,并于2008年6月24日共同推出网上交易纠纷仲裁平台。


    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互联网仲裁机制,于2016年设立深圳网上仲裁中心(OAC),率先推出“云上仲裁”服务,践行“绿色、效率、安全、开放”的理念,提供“电子证据固化、在线公证、在线仲裁”一站式解决方案。“云上仲裁”项目2016年进入国家电子商务诚信建设项目库,成为中国法律服务创新实践样本,被中国互联网协会评为“2017年互联网法律服务创新项目”,被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2018年智慧城市优秀解决方案”。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设立中国首家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推进法律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于2018年建成金融区块链,实现网络纠纷可信验证,促进网络空间诚信建设;于2019年推进远程庭审中心信息化建设,提升远程立案、调解、开庭服务;于2020年升级了云上仲裁平台、微仲裁平台、视频开庭平台三大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多元方案,推动互联网仲裁和智慧仲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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