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指南

     

    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通过云上仲裁系统申请仲裁,快速高效解决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保护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制定本立案指南(下称“指南”)。

    一、仲裁院云上仲裁系统

    (一)仲裁院建立安全、便捷的云上仲裁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版https://online.scia.com.cn、手机端微信公众号:深圳国际仲裁院服务号,下称“云上仲裁系统”】供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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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仲裁院官网立案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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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深圳国际仲裁院微信服务号立案入口)

     

    (二)当事人使用云上仲裁系统的,应当具备进行网上仲裁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

    (三)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不仅是立案阶段,还包括后续案件审理阶段),所有案件材料原则上均需通过云上仲裁系统提交。

     

    二、网上立案基本流程


    (一)注册

    当事人进入深圳国际仲裁院官网(http://www.scia.com.cn)中的“立案与查询”、服务号中的“在线立案”,通过实名注册、身份验证以及预留电子签名后即可进入申请仲裁页面。

    (二)案件信息录入

    在信息录入界面,当事人需分别录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仲裁依据、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等信息。已经准备好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的,建议通过“从仲裁申请书导入”功能复制已有的仲裁申请书全文内容,系统将自动识别对应信息,为确保填入信息的准确性,当事人可以校核及补正相关信息。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录入完毕后会自动关联至送达地址确认信息栏,请务必确保相应填入信息的准确及完备。

    (三)送达地址确认

    在“送达地址”栏内,当事人应审慎阅读“特别告知事项”并勾选“阅读须知”,对《当事人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的确认书》中的自动关联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当事人无需另行提交上述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纸质件。根据《仲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确认的上述送达信息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电子送达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

    (四)上传案件材料

    当事人可以按云上仲裁系统的指引分类上传仲裁申请书及各类申请、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文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的上传可以根据证据目录逐一上传或合并扫描上传,请您确保上传文件的格式为PDF、彩色、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影像倾斜度小于0.5度、并保持纸质案件材料原貌。当事人或代理人应确保所有上传的电子材料与提交给仲裁院的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五)提交

    案件信息全部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到仲裁院”,当事人可以选择【现场预约】或【远程立案】,如当事人选择现场立案,可以预约,预约优先,当事人在预约好的时段内至仲裁院办理立案手续;如当事人选择远程立案,无须亲临仲裁院,也无须预约,立案秘书将按照远程案件提交的时间顺序办理立案手续。

    (六)审查立案

    1.符合立案条件,但材料不完备或需修改的

    立案秘书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云上仲裁系统反馈需要修改的内容,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当事人应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完备立案手续。仲裁院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的,应确保重新提交云上仲裁系统的相关信息与修改后的纸质文件一致。

    2. 符合立案条件且立案手续完备的

    立案秘书开具《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及交费通知单,并根据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上述仲裁文书及通知。

    (七)预交仲裁费

    当事人应在交费通知单载明的付款期限内完成付款,可选择在现场交费(支持信用卡及手机扫码支付),或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费,汇款时务必备注付款码,否则可致退款或无法对账。如系境外转款,请务必提前联系工作人员了解注意事项。系统对账成功后,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扫描交费通知单上的二维码打印收据。

    (八)受理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预交仲裁费后,仲裁院确认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予以受理。

     

    三、其他未尽事宜

    本指南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仲裁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有关仲裁申请材料的准备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当事人申请仲裁材料准备指引》。

     

    附件:《当事人申请仲裁材料准备指引》

     

    一、立案需提交的材料(每一份材料请按此顺序整理)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委托手续

    (四)证据目录及所附证据材料

    二、材料提交形式

    一般原则(无需纸质材料)

    除非仲裁院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当事人可仅提交电子材料。为便利邮寄送达及卷宗归档,我们也欢迎提交一份或多份纸质材料。

    特殊情况(仍需纸质材料)

    1.需要转寄给法院的保全材料;【保全指引】

    2.涉外案件中被申请人为境外主体的,按【材料份数指引】提交纸质材料;

    3.因文件尺寸过大、材料过多等原因不便于上传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扫描上传的,按【材料份数指引】至少提交一套纸质材料,其余份数可提交实体光盘/U盘;

    4.仲裁院或仲裁庭另有决定的,按决定所确定的份数提交。

    当事人应确保电子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不一致的,以电子材料为准。

    材料份数指引

    (注:以下关于份数的要求,仅针对1名被申请人情况,每增加1名被申请人,立案材料的份数相应增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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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申请书的格式要求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多个联系地址或电话的,可在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格式分列“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或“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依次类推。

    (二)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应写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属合同名称及具体内容。

    (三)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人如提出利息、违约金之类的主张,应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该项主张的具体起算和截止日期、计算标准,如果该项主张自从申请仲裁之前起算,还应明确截止申请仲裁之日的暂计数额;除仲裁费外,申请人的各项给付性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

    举例: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X年X月X日为XX元。

    (四)事实与理由。

    可写明争议合同的签订情况、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条款内容、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及依据、提出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仲裁申请书应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名。仲裁申请书为电子签名或签章的,应提交经电子签名认证平台验证或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相关证明。

     

    四、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证据目录

    1.证据材料应清晰、完整、标注页码;

    2.证据需附证据目录,应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对应的页码;

    3.提交录音证据,推荐附文字整理材料。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发证日期超过一年,应提供最新工商信息查询单,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打印,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还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推荐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公证、认证。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证明书原件,载明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

    (四)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

    被申请人的商事主体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 印件(可上网打印,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六、授权委托文件

    授权委托书由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盖章、授权代表签名或自然人本人签名。应注意区别与诉讼案件授权文件的不同表述,如写明“委托某人为本案仲裁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列明授权范围,如“代为签署仲裁申请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代为选定仲裁员、进行和解”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应亲至仲裁院,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无法亲至的,应将授权委托手续进行公证或认证,大陆居民身份的自然人亦可通过网上平台实名认证并关联案件后将授权委托书提交至网上平台的方式进行验证;自然人已委托律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