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申请人申请延期提出反请求,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日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此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四、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以及反请求答辩书。
    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