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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汪锡君:漫谈商事仲裁中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和程序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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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汪锡君:漫谈商事仲裁中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和程序DIY

    发布时间:2021-05-17 10:58:53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深圳市总商会调解仲裁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汪锡君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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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锡君,深圳市总商会调解仲裁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漫谈商事仲裁中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和程序DIY




    汪锡君



    商事仲裁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也是仲裁的魅力所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每个案件,无论是为参加庭审的当事人送上一瓶水、庭审中对当事人的平等和友善对待,还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贯彻着以当事人为中心、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


    以笔者近期经历的两宗案件为例,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法院的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是难以做到的,或者是因为司法程序不允许,或者在法庭这种庄重、严肃的场合,当事人恐怕也不会提太多个性化的要求,但在深国仲却是能满足当事人的这种意愿的。


    案件一:河南甲公司向深圳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为此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仲裁。这个案件原定2020年6月15日与其他两个系列案件一起开庭,笔者作为仲裁员办理这几个系列案件。2020年6月2日中午,笔者接到办案秘书的信息,说甲公司一个关联公司与乙公司的案件当天下午在仲裁院开庭,这个关联公司与甲公司的代理人相同,甲公司和代理人为免多次往返于河南和深圳,希望能够把6月15日甲公司案件的庭审提前到当天晚上。虽然事发突然,但为当事人方便考虑,我们在征求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同意后,同意在6月2日晚上提前开庭。当天晚上,因为前一个案件庭审还在进行,我们这个案件一直等到晚上9点才开始庭审。但庭审过程还是十分顺利,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配合仲裁庭很快推进了庭审程序,只花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就结束了庭审,并且双方也有了和解的初步意向。能够以自己多一趟本地往返,免去当事人一趟河南到深圳的长途往返,笔者认为还是十分值得的。


    案件二:申请人某丙委托一家咨询公司代为办理深圳户籍,交了前期费用人民币3万元,2020年春节过后,咨询公司失联,未能完成为某丙办妥户籍的义务。某丙经济状况极为困难,上述3万元费用都是刷信用卡支付的,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早已超过,其无力偿还,心急如焚,恨不得立案当天就拿到裁决书,连连催促办案秘书加快进程。办案秘书在征询组庭意见时把上述相关情况告诉笔者,转达了当事人要求迅速作出裁决的强烈意愿。组庭后,我们根据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迅速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起草了裁决稿。仲裁院在裁决稿提交的次日即完成校对、核阅、签发等全部程序,并于当日发出裁决。该案的案情没有特别之处,但是仲裁院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意愿,迅速完成相关程序,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


    以上只是笔者经历的两个小普通案件。说起仲裁中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笔者认为,莫过于当事人自己就仲裁程序作出特别约定——笔者称之为当事人的“仲裁程序DIY”(Do It Yourself,自己动手制作)。


    深国仲各个版本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比如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笔者最早了解这个仲裁程序DIY,还是在调仲结合的实践中。当时我负责深圳市总商会民营企业融资平台的相关事务,平台涉及一些纠纷,需要快速处理,以保护相关贷款银行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借助深国仲指导搭建的“商会调解+仲裁”模式,求助于深国仲。深国仲调解中心给出了一个调解并由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程序的解决方案。核心内容是: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将仲裁程序的答辩、组庭等各个环节的所需时间压缩到最短,并且约定书面审理。此后在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纠纷中,经我们协调,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实体问题达成和解,但达成了上述形式的仲裁条款。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快速作出了裁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过去几年,笔者在担任商事纠纷调解员和仲裁员过程中,也接触了一些当事人的仲裁程序DIY 案件。这类仲裁程序DIY案件一般要求仲裁庭在组庭后半个月至一个月时间内快速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仲裁院和仲裁庭都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仲裁程序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但在一些情况下,为排除虚假仲裁、平衡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仲裁院和仲裁庭也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对于可能涉及虚假仲裁的民间借贷案件,尽管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但仲裁庭一般还是会开庭审理,就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又如,某些当事人的仲裁程序DIY 条款约定,被申请人无条件放弃答辩权利,仲裁院和仲裁庭显然不能完全按此办理;某些当事人对仲裁程序DIY 条款的时间设置不合理,无法实施,只能按照仲裁规则和仲裁法的规定办理。仲裁院和仲裁庭的这些处理,仍然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实体权益。


    在“商”言商,作为服务企业的商会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商事仲裁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可以归因于商事仲裁的起源。13至14世纪欧洲商业活动活跃,大量商事纠纷需要解决,而由行会、商会进行商事“公断”,“自己人的问题自己人解决”,就催生了现代意义的商事仲裁。可以说,商事仲裁天然具备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元素,而商会作为商事仲裁活动的组织者,保障了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虽然我国目前的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上的商事仲裁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仲裁机构与商会合作,可以更好地在商事仲裁活动中体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市总商会等机构合作共建的“商会调解+仲裁”模式,已经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和显著的作用。仲裁机构和商会还可以探讨该方面更进一步的合作,比如,可以由仲裁机构委托商会在一定条件下受理涉及商会会员的仲裁案件;可以由商会推荐工商界和行业中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权威人士作为仲裁员,商事纠纷由当事人选择双方都熟悉和认同的业界权威人士来仲裁;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在双方都熟悉的商会办公场所和其他商业活动场所对仲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涉及一些专业性特别强的行业的,仲裁机构与商会、行会及业界可以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审理指导意见等等。


    以上是关于商事仲裁中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一点不成熟、不成体系的随想。相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将更广泛、更深入地贯彻在商事仲裁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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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7日,由深国仲牵头成立的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后更名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启动仪式在前海举行,来自粤港澳地区的12家主流商事调解机构代表共同为联盟揭牌。右二为汪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