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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 申请调解时,当事人应向调解中心缴付注册费用人民币1,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形下不予退还。

    2. 申请调解时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调解中心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预先收取的调解费用数额。

    3. 当事人预缴的调解为外币时,按《调解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4. 调解中心可以根据调解需要另行收取境内外调解专家差旅费、外地调解场所租赁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

    5. 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专家就调解专家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经调解中心核准。

    6. 当事人约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专家的,调解专家报酬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7.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争议事项和调解方案相同或相似且案件数量为3宗以上的系列案件,机构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按70%计算;案件数量为10宗以上的,机构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按50%计算。

    8. 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可结合调解所花费时间、争议金额、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退回有关费用,但收取的机构管理费用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调解专家报酬不少于人民币6,000元。

    9. 经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预交的机构管理费用可转为仲裁费的相应金额。

    10.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预交了仲裁费的案件,当事人无需另行缴付调解费用。调解专家报酬由调解中心综合考虑调解结果、调解所花费时间、争议金额、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