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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4:A、B、C、D、E五名自然人与F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14:A、B、C、D、E五名自然人与F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研究

    Case & Study

    案例14ABCDE五名自然人与F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综述

    本案是一起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案。投保人陈某与被申请人F保险公司签订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车祸意外身故,其五名法定继承人(本案五名申请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保险金额,但被申请人怀疑死者并非投保人本人,认为申请人涉嫌欺诈骗保。

    仲裁庭虽确认被申请人的怀疑具有合理性,但合理的怀疑也须有证据支持,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仲裁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作出事实判断。被申请人虽在仲裁庭审理中提出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举证,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居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出具证明的这些主体均具有相当的公信力,故其所出具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予以采信。

    一、案情回顾

    20135月投保人(被保险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下称保险单)及《F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是受益人保费均已缴纳。201432日,投保人陈某驾驶其自有的津N*****号牌小轿车在某公路与行道树相撞,后坠入公路西侧十米河中,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及时报案,并按被申请人的要求将相应的理赔资料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做出任何书面答复。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亦无效。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保险理赔人民币1,000,000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双方观点

    (一)申请人观点

    申请人认为投保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合同条款向申请人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