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费用
一、立案费
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5,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二、仲裁费用表
1.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以《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金额。
2.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3.仲裁院可以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4.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员报酬由仲裁院确定,从仲裁院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金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
三、其他规定
案件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紧急仲裁员的指定费用等,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