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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
    特别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
    特别决定

    发布时间:2022-04-18 12:39:06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影响,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服务金融业提升支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能力,减轻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费用负担,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现就金融类案件减免仲裁费作出如下特别决定。


    一、鼓励金融类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金融仲裁规则

    鼓励金融类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下称《金融仲裁规则》)。适用《金融仲裁规则》的案件,按照《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仲裁费。


    二、金融类案件减费措施

    不适用《金融仲裁规则》的金融类案件,自2022年3月3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以及2022年3月31日前已受理、未结案的,如果本请求或者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参考《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规定》的收费幅度,仲裁费在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免20%。


    三、减费措施的适用

    (一)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决定有效期内,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案件,未预交仲裁费或者已预交仲裁费未达到适用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后应预交金额的,按照减费措施确定的金额预交仲裁费;已预交仲裁费超过适用减费措施后应预交金额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二)本决定第二条的减费措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

    本决定解释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