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仲江门中心涉外案件获法院协助仲裁调查令
发布时间:2024-11-01 07:42:59
2024年10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下称《决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共同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备忘录》等文件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申请协助调查,江门中院许可并开具协助仲裁调查令。这是全国首例仲裁机构获地市人民法院开具协助仲裁调查令的案件。
本案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深国仲江门中心”)管理的一宗涉外案件。经仲裁庭审查,被申请人资质及接受处罚的情况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调查上述情况,但当事人自行取证又存在困难。为更好地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门中院基于仲裁庭查明事实需求开具了调查令。
《决定》施行前,仲裁案件如需要调查取证,通常由仲裁机构开具协助调查函,由于仲裁机构自行开具的协助调查函并无强制力,可能影响调查效果。如案件存在涉外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调查取证工作更为困难。2024年9月26日,《决定》正式施行,鼓励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