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治理
Governanc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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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介绍
理事会成员介绍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阿拉伯语译文(عربية)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俄语译文(Русский)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法语译文(Français)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葡萄牙语译文(Português)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西班牙语译文(Español)
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介绍
2012年,深圳市政府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制定了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对仲裁机构进行的专门立法。立法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该立法,仲裁院的决策权和对执行管理层的监督权由理事会行使,且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应来自香港和海外。目前我院第二届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香港和海外。所有重大决策均由理事会会议进行票决。这在制度上确立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
2019年6月1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开始施行。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继续保持国际领先,并且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同时,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既继承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逾四十年的成果,也在特区立法层面对全国首例仲裁机构合并予以了确定。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条例》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将特区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定化,增强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境内外当事人对特区法治和中国仲裁的信心,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经理事会审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