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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延长纾困解难措施有效期的决定

2022-06-30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影响,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费用负担,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3月和4月先后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就减免仲裁费作出特别安排。


上述两份纾困解难特别决定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和市场主体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现决定将上述两份纾困解难特别决定的有效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决定解释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


附件1:《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


附件2:《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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