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下称“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是高交会开幕期间唯一能够受理并协助解决当届发生在高交会展会现场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的机构。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由高交会组委会办公室、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2日合作设立,旨在为展会参与者提供一个快速、有效且低成本的争议解决专业性平台,增强高交会的维权服务功能,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打造更规范、更可靠、更和谐的展会环境。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各组团单位的要求
1. 关于高交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请各组团单位应认真阅读《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参照该办法进行处理。
2. 关于高交会展会期间贸易纠纷处理,争议双方可申请由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进行调解。为有效防范和解决贸易纠纷,建议参展商和采购商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加上如下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高新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按照其争议解决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闭会期间涉及知识产权或贸易纠纷问题,可联系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咨询处理。电话:0755-83501700,网址:http://www.scia.com.cn/
权益保障中心的创新性特点
(一)多层次
权益保障的手段,既有展会管理,也有行政调处,还有调解和仲裁。展会管理,针对的是违反展会纪律或参展约定的行为;行政调处,是指依法运用行政法规、规章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调解,强调的是各参展主体的自愿和自律,促使展会更加和谐;仲裁,不仅强调自愿与和谐,更由于华南国仲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国际性,其裁决(包括对调解结果的确认)可在159个国家(《纽约公约》成员国)获得普遍的承认和强制执行。以上四种解决方式通过《权益保障中心争议解决规则》地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受理、分类调处、终局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符合 惯例和潮流,更符合高交会各参展主体的快速、和谐、有效、低成本解决争议的要求,这在全世界的会展业和法律实践中都是具有社会意义和商业价值的创新。
(二)全方位
受理的争议类型,既包括展位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也包括各参展主体之间的其他各种商事争议;既包括契约性争议,也包括非契约性争议。
(三)不落幕
受理的争议,既包括发生在展会期间的纠纷,也包括发生在闭幕期间的纠纷;处理的期限,尽可能迅速完成于展会期间,也不排除在闭幕期间继续处理,从而体现高交会服务的“不落幕”,大大增加高交会交易的可靠性。
哪些纠纷事项可提交权益保障中心
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参展商和参观者之间因参加高交会而发生的各类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高新科技、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运输等商事领域的争议事项,均可提交权益保障中心,按照其争议解决规则通过协调、处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获得妥善的解决。
哪些当事人可向权益保障中心投诉
参加高交会的各参展主体,包括参展商及其客户、参观者等,如因参加高交会而发生各类权益纠纷,均可请求权益保障中心维权。
其他展会的各参展主体,也可约定通过权益保障中心维权,特别是在合同中约定“快速解决争议条款”,请求权益保障中心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有关的商事纠纷。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争议解决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下称“高交会”)各参展主体的合法权益,快速、和谐、有效、低成本地解决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参展商和参观者之间因参加高交会而发生的权益纠纷,增强高交会的维权服务功能,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构建和谐的会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下称“高交会组委办”)、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称“华南国仲”)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下称“知识产权局”)共同设立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下称“权益保障中心”),共同制定本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
(一)违反展会纪律行为的协调和处理;
(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处理;
(三)参展商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的各类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条 权益保障中心在高交会展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受理本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权益保障事宜。
第二章 违反展会纪律行为的协调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为维护大会现场良好秩序,在组委会的牵头组织下,深圳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以确保高交会期间发生的纠纷或违法行为能得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六条 对布撤展及展会期间发生的偷盗纠纷,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小偷偷盗
1. 如未能找到偷盗者,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了解投诉公司(人)的被盗经过后与大会现场负责人一并前往现场联合执法小组报案处理;
2. 如现场抓到偷盗者,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了解投诉公司(人)的被盗经过后与大会现场负责人与权益保障中心安保组的配合下,将偷盗者交由现场联合执法小组报案处理。
(二)参展商之间误拿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进行协调,如能协调解决则无需上报;
2.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进行协调,如无法协调则与大会现场负责人一起前往现场联合执法小组报案处理。
(三)参展商之间有意偷盗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进行协调,如能协调解决则无需上报;
2. 由投诉公司(人)出示证据并由展区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与大会现场负责人一起前往现场联合执法小组报案处理。
第七条 对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发生的纠纷,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由现场联合执法小组了解购买公司(人)所购买的产品及购买经过,核查购买凭证无误后,责令销售方退还货款;
(二)由大会现场负责人与展区现场负责人共同核对该参展商的参展合同,确认所销售产品是否涵盖在合同中,如是合同中的产品,则要求其停止销售;
(三)如不是合同中的产品,则由现场联合执法小组暂扣,按工商行政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八条 主办单位有权对参展商的下列行为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经许可占用公共通道展览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要求其回到展位内展览;
2. 如参展商继续占用公共通道,则由大会现场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回到展位内展览;
3. 如参展商仍然占用公共通道,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查封展位,并将参展商请出展馆。
(二)展位外乱摆放展品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要求其将展品搬回到展位内;
2. 如参展商继续在展位外乱摆放展品,则由大会现场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将展品搬回到展位内;
3. 如参展商仍然在展位外乱摆放展品,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查封展位,并将参展商及展品请出展馆。
(三)随意占用通道派发资料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要求其停止派发或者回到展位内派发;
2. 如参展商继续占用通道派发资料,则由大会现场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回到展位内派发;
3. 如参展商仍然占用通道派发资料,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查封展位,并将参展商及派发的资料请出展馆。<>
(四)不按大会规定销售产品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要求其停止在展会现场销售产品;
2. 如参展商继续销售产品,则由大会现场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停止销售产品;
3. 如参展商仍然销售产品,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查封展位,并将参展商请出展馆。
(五)噪音处理
1. 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测定音量,如超出展会规定,则要求其降低展会现场音响的音量;
2. 如参展商无意降低音量,则由大会现场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降低或者停止播放音响设备;
3. 如参展商仍然不按规定控制音量,则由展区现场负责人通知联合执法小组暂时查封展位,勒令整改,如仍无效,则将其请出展馆。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展会期间,知识产权局指派专人参与现场执法工作,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解决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知识产权投诉的一般程序:
(一)由投诉公司(人)填写《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提请投诉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展区现场负责人;
(二)由展区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陪同投诉公司(人)将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转交给大会现场负责人;
(三)由大会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与展区现场负责人陪同投诉公司(人)将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转交给权益保障中心,并由权益保障中心的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接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后,知识产权局有权就管辖事项责令当事人接受调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依照本规则,对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也可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权益保障中心申请调解。 经知识产权局调解成功的,可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与华南国仲的仲裁相结合,赋予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展会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权益保障中心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的各类商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高新科技、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运输等商事领域的争议。
第十四条 权益保障中心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权益保障中心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权益保障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权益保障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可依下述要求办理:
(一)提交调解申请书的,其中应写明: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如有);
3. 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4. 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写明的事项。 调解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全套材料一式三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应增加相应份数;两名调解员调解或三名调解员调解的,应分别增加一份或两份。
(二)以口头或其他方式申请调解的,应按权益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引行事。
第十七条 权益保障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完毕,立即转送给被申请人一式一份。被申请人如不同意调解,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权益保障中心。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可从权益保障中心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若双方未能及时选定调解员,则由权益保障中心指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 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 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靠背的调解;
(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
(五) 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相关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七)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八) 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条 调解在深圳会展中心调解庭进行。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和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权益保障中心采取下述调解与仲裁紧密结合的方式,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并促使当事人有效解决商事争议:
(一)经权益保障中心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迅速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如下仲裁条款:“本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并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华南国仲根据以上条款以及当事人的申请,将在3 工作日之内作出和解裁决书。。
(二)经权益保障中心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若双方当事人暂时不想通过华南国仲作出和解裁决书但又担心和解协议得不到自动履行的,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如下条款:“如果本和解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被遵守,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实施的仲裁规则,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经权益保障中心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在调解程序之前、之中或之后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当事人可以按照“快速解决争议条款”,通过权益保障中心转递或直接向华南国仲办理有关申请仲裁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得在前条规定的各类程序中要求调解员充当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调解的收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展会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因参加高交会而发生的一切商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经权益保障中心调解未能解决的各类商事争议以及经知识产权局处理未能解决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无论争议发生在高交会举办期间还是闭会期间,均可通过权益保障中心转递或直接向华南国仲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华南国仲依据参展商之间、参展商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参展商与参观者之间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上条所述各类商事争议。
第二十九条 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做如下表述: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上述仲裁程序,在深圳会展中心或华南分会所在地进行,也可在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其他展会的主办方、参展商和参观者,可自愿参照适用本规则,处理其展会中所发生的权益保障事宜。
第三十二条 其他展会适用本规则时,本规则同时启用“深圳展会争议解决规则”名称,权益保障中心同时启用“深圳展会争议解决中心”名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展会主办方、华南国仲和知识产权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
如何签订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快速解决争议条款
为有效维护各参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高交会组委办特别提醒各参展主体在签订商事合同(或章程,或其他协议类文书)时,加入如下“快速解决争议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如下协议: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按照其争议解决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特别提示: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是商事调解和仲裁的基础。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高交会组委办建议双方当事人参考“快速解决争议条款”,将其作为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附件。
如何办理申请调解手续
当事人向权益保障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可依下述要求办理:
(一)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调解申请书原件。
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如有);
(3) 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4) 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写明的事项。
(5)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相关证据文件(证据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编号,原件在调解时出示)。
3、公司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申请人是中国大陆企业)。
5、书面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
上述文件应一式三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应增加相应份数;三名调解员调解的,应增加两份。
(二)选定调解员
申请人按照调解规则的规定选定调解员。
特别提示:当事人可以共同或单方申请调解。
如何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经权益保障中心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身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权益保障中心建议当事人将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分会,由华南分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和解仲裁裁决,就可以赋予和解协议在142个国家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和解仲裁裁决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双方自行协商或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在《和解协议》中,应写上明确的仲裁条款。
(二)办理仲裁申请手续。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权益保障中心或直接向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有关手续如下:
1、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和解协议》原件、相关合同(如有)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公司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大陆企业);
(5)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
上述文件应一式三份(如被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则相应增加份数),原件不够的,提供复印件。
2、按照华南分会秘书处的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预缴仲裁费用。
为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华南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针对申请将仲裁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的案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收费办法,仲裁费用大幅减免(最低减免50%,最高减免75%),将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三)快速受理、组庭并作出和解仲裁裁决。
当事人办妥上述仲裁申请手续后,华南分会秘书处在当天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庭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仲裁庭经审查,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之后,除非特殊情况,将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和解仲裁裁决。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和解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包括中国在内的142个国家的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仲裁裁决。
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作出和解仲裁裁决案件收费办法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争议金额不明确或特殊情况下计收仲裁费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裁决的,收取适用的仲裁费用表计算出的仲裁费用(涉外案件包括仲裁费和立案费,国内案件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的25%-50%(各档次仲裁费用收取比例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反向相应而定),具体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取比例 |
100万元以下 (含) | 仲裁费用的50%(最低不少于1,300元) |
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 | 仲裁费用的50%-45% |
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 | 仲裁费用的45%-40% |
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 | 仲裁费用的40%-35% |
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 | 仲裁费用的35%-30% |
1亿元(不含)以上 | 仲裁费用的30%-25% |
注:本届高交会对申请调解的案件暂不收费
常用文书及资料下载
一、调解申请书(示范格式)
二、选定/指定调解员声明(示范格式)
三、和解协议(示范格式)
四、仲裁申请书(示范格式)
五、快速解决争议条款
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示范合同及风险防范
为规范高新技术成果的交易行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营造高新技术产业的和谐环境,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知识产权局联合组织专家,在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和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下,专门为高交会量身开发《中国国际高新技术交易会示范合同及风险防范》法律光盘。该光盘主要由示范合同库、相关法规库、合同实务库、合同风险库、仲裁专题库以及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共五个数据库组成,能为高交会的各参展主体及广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目前,该法律光盘随同本届大会会刊免费发放给各参展单位。
联系我们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
会展期间地址: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二楼201室
会展期间电话:0755-82848320 / 0755-82848321
网址:http://www.chtf.com/
非会展期间可联系: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劵交易所西广场41层
邮编:518000
电话/Tel:86-755-83501700
传真/Fax:86-755-82468573
电邮/E-mail:info@scia.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sci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