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陈常委(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陈清)、杨局长(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司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林司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今天非常荣幸有机会代表香港律师会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香港律师会在内地仲裁方面的合作。香港律师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有着长久的合作关系,我们经常共同举办论坛,并开展仲裁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交流。
首先让我简单介绍一下香港律师会。香港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自我监管组织。在全球范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少数拥有两种类型律师的地区之一。香港律师会负责管理事务律师(solicitors),而我的同事,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杜淦堃先生,则负责管理出庭律师(barristers)。这种分工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很常见,但我们在职责划分上非常明确。
在法定职能方面,香港律师会下设有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就仲裁立法建议经常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保持沟通。例如,我们经常讨论的仲裁条例改革,以及与仲裁相关的费用结构等问题,香港律师会一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紧密联系。
香港律师会拥有超过13,000名会员,他们在940多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工作。我认为他们在仲裁领域可以在三个方面提供协助:一方面,他们可以成为仲裁员;另一方面,他们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当然,他们也可以作为仲裁程序的律师代理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前面提到的13,000多名会员中,有25%是企业内部律师(企业法务),即我们所说的in-house lawyer,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扮演许多重要角色,因此我们可以更多地考虑让他们参与到仲裁程序中。
最后,我要再次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表示祝贺,祝贺其成功举办了ICCA大会,这也是ICCA历史上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会议。同时,也要感谢ICCA 大会深圳边会的成功举办,我要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努力表示感谢。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