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吗?
    可以。SCIA华南分会可以视案件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供首席仲裁员若干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名单中排序选定,并按排序结果依仲裁规则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但当事人是否在名单中选定并不约束最终首席仲裁员人选的确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其他的指定方式。
    仲裁员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吗?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具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仲裁员回避。
    回避申请应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如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有披露义务?
    SCIA仲裁规则要求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原件。2、证据材料。3、公司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4、若是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中国大陆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可查看http://www.scia.com.cn/index.php/Home/index/lc/id/18.html
    如何确定一个案件的仲裁程序?
    确定一个案件应适用的仲裁程序,存在以下因素:仲裁地的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必须在仲裁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例如在中国仲裁就必须遵守中国的仲裁法)、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进行特别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某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般被视为接受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的约束)、仲裁庭就个案在仲裁过程中发布的程序指令(在遵守仲裁地法律、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就仲裁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但这种决定仅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如何区分“涉外”和“国内”?
    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当事人是否为外国或港澳台当事人;案件争议的标的物是否在国外或港澳台;引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
    除仲裁费以外,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还可能包括哪些?
    聘请律师所需支出的律师费;因提出财产保全而需向法院缴纳的保全费用;仲裁语言为外文,因聘请翻译而发生的费用;仲裁员异地开庭或调查所需支出的差旅费;因进行审计、鉴定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后,仲裁费用是否能退?
    依据自愿原则,申请人有权变更其仲裁申请,但应当及时提出,如果变更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有权拒绝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人也可以撤销其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的退还金额视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是在组庭之前、组庭之后开庭之前或者开庭之后的不同时间段而有所不同。反请求的情况亦同。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没有。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这种权力。但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是否会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
    根据SCIA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由谁作出决定?
    通常,仲裁机构本身可以依据表面证据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再做出决定。
    仲裁机构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撤销?
    不可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由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法院无权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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