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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6:A证券公司与投资者B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平仓纠纷调解案

    案例16:A证券公司与投资者B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平仓纠纷调解案

    案例&研究

    Case & Study

    案例16A证券公司与投资者B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平仓纠纷调解案

    案例综述

    这是一起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平仓纠纷。通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的介入,短短15天时间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充分体现了调解中心的专业、高效、低成本的优势。该纠纷的快速化解,不仅得益于调解中心高效便捷的调解程序,如投资者B在调解中心现场书写并提交调解申请,调解中心即刻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并转递调解申请材料;还有赖于调解员的专业性,本案调解员长期在证券行业工作,熟知行业相关交易规则,能够精准把握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着理性对待纠纷和协同化解纠纷的意愿。

    20157月以来,受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调解中心接到不少关于证券两融业务强制平仓纠纷的咨询和投诉。为妥善解决纠纷,调解中心及时通过专业媒体发出公告,引导投资者及机构通过调解理性解决纠纷,并及时召集行业专家共同研讨如何妥善调处两融业务纠纷。相信该宗纠纷的成功化解,会给身处此类纠纷的投资者和机构带来希望和信心。

    一、案情回顾

    投资者B2015年上、中旬,四次使用A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的金融产品××业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该××业务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足150%为警戒线,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足130%为平仓线,如果其账户资金低于或达到警戒线与平仓线,A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B进行平仓。

    投资者B称,73日,A证券公司系统显示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77.84%,但直到76日,其才收到A证券公司短信通知,要求其尽快对合约进行担保证券补充,或提前终止该笔合约,否则将上报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并列入金融行业黑名单。最后,投资者B质押的股票被执行了平仓。投资者B认为,A证券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其过度损失。此外,投资者B还怀疑A证券公司使用了错误的计算公式,使得73日其履约保证金比例由150%以上突然下降到77.84%。因此,A证券公司应承担其股票损失人民币106,000元。双方协商无果,投资者B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征得被申请人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同意,调解中心于2015716日正式受理本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调解中心指定一名长期在证券行业工作、了解证券行业交易规则的调解员担任本案调解员。该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的背景和经过。在背靠背的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被申请人A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投资者B阐述的调解请求及理由有不同的说法和意见。为了更好的厘清事实经过,分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找出双方可接受的和解方案,调解员认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双方理性、平和地摆事实,讲道理,有利于商议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案。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在调解中心会议室进行了历时两个多小时的商谈和协商。

    经过充分的沟通,事实的经过和各方的责任基本厘清。投资者B所说73日,A证券公司系统显示B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77.84%,但直到76日,B才收到A证券公司短信通知的背景是,A证券公司在73日收市清算中才发现投资者B履约保证金比例低于130%,产生的原因是该质押的股票产生了分红及除权所致,而公司技术系统的揭示有一定的时间差,这一点A证券公司在网上开通此项业务所签的业务协议中已有提示,请投资者慎重参与。而A证券公司在73日(星期五)收市清算发现了情况,由于74日至5日是周末,所以在76日一开市,A证券公司即向投资者B发出提醒短信,而且A证券公司在77日、8日连续再发提醒短信,但投资者B没做任何操作,此时由于股市出现大幅下跌走势,最后导致投资者B质押的股票被强制平仓。调解员认为,投资者B作为交易参与者,也有义务及时关注市场行情和自身质押的股票市值变化,对营业部发出的提醒短信应予充分的重视,面对剧变的股市走势应及时自主地做出投资决策,而A证券公司面向投资者推出的这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业务,在技术系统的完善和优化为投资者的服务方面,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此,A证券公司表达了解决纠纷的诚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调解员建议投资者B充分考虑A证券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担投资者B的损失。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确定了投资者B的损失的计算标准,并就分担比例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在调解中心受理本案半个月后,双方2015731日签署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