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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A期货公司与投资者B强制平仓纠纷调解案
案例综述 :
这是一起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强行平仓纠纷,在期货行业,强行平仓是最容易出纠纷和诉讼的业务环节,如何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中需要去平衡和兼顾的.在2015年的股市剧烈波动中,期货公司和客户遭遇了大量的强行平仓,隐含的纠纷诉讼也为数不少,希望此案的调解成功给行业一个借鉴.
一、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17日至1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价格出现连续跌停的极端走势.
A 期货公司客户B于2014年12月17日白盘陆续买入4手甲醇1501和1手1505,12月17日收市结算后B客户账户可用
资金为正数,风险状况正常.
12月17日21∶00夜盘开市,甲醇1501跌停,1505大幅低开,客户账户可用资金为负,A期货公司于21∶32分打电话通知客户账户出现风险,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并表示如果行情接近跌停就实施强平.因1501封死跌停无法成交,当日23∶10分左右A期货公司在1505接近停板时对客户的1505合约1手实施强行平仓,并于23∶34分通知客户强平结果,期间1505出现反弹上涨.客户在在电话中表示期货公司强平速度太快,希望给自己多预留一些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处理时间.
12月18日白盘甲醇行情继续跌停,期货公司于上午8∶45分、11∶19分以及下午13∶52分电话通知客户需在18日夜盘开盘前最少追加一万元,否则公司将在夜盘的集合竞价期间实施强平.客户于18∶28分致电期货公司表示会于夜盘开盘前转入1万元并在后续视需要继续转入资金,强烈要求期货公司不要对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并于20∶30分夜盘开盘前转入一万元整.12月18日夜盘开盘后,甲醇价格继续大幅下跌,
A 期货公司致电客户要求追加资金,客户表示马上转账,要求期货公司不要执行强平.因客户账户风险较大,A期货公司于21∶09分对客户全部持仓执行了强平,客户当晚致电期货公司询问为何在自己转账时进行强行平仓,对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不能接受,并要求恢复自己的持仓.当晚甲醇行情虽有反弹但
后续几个交易日甲醇行情继续下跌.
2015年1月,客户以 A 期货公司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不明确和未给予合理追加保证金时间擅自强平为由向深圳证监局进行投诉.
为更好解决纠纷,防止客户投诉升级,A期货公司积极引导客户通过调解中心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客户于2015年1月7日向调解中心发出调解申请书,并提出赔偿要求.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2015年1月9日,调解中心接受了客户的调解申请,在获得调解双方的同意后,确定了一位在期货行业从业20余年,对强行平仓工作以及相关期货交易规则非常熟悉的调解员担任本案调解员.
调解员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的原则,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和录音资料,并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多次“背对背”的电话沟通,了解事情原委,知悉各方诉求,厘清了此次案件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虽然期货公司在执行强平时无明显过错,但在执行强行平仓的通知上不够明确,略有瑕疵.由于行情的后续走势使得强平实际上减少了客户如果继续持仓的损失,调解员根据各自责任初步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补偿方案建议.
客户坚持的诉求与补偿方案相去甚远,但在电话沟通中调解员感觉客户愿意摆事实讲道理,并非无理取闹之人,可能一是对期货交易的结算风控规则理解不够,二是对A期货公司拒不承认有瑕疵的官方说辞感到气愤.因此,调解员准备了期货行业的案例集发给客户以作参考,同时请客户来到自己工作的期货公司,交流和熟悉期货业务的相关规则.当感觉到客户的情绪有所和缓、谈判有松动的余地后,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邀请A期货公司的处理人员来到现场,彼此以诚恳的态度进行沟通,充分理解各自的立场和难处,当天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却友好地共进了晚餐.第二天,调解员收到客户电话,愿意接受调解方案.
2015年3月6日,按照调解中心工作规则,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共同来到调解中心,在工作人员安排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