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Southern China Forum

    编者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的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5年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四庭,广东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广东)自贸区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为本次研讨会的特别支持机构。来自400多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法务人员,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金融行业律师及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约600人,齐聚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参与了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中国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和“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两大热点。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主任(院长)刘晓春博士就“金融纠纷的仲裁调解解决和典型案例”做了分享

    现在向各位报告一下华南国仲在广东深圳和自贸区开展的金融仲裁和调解探索,请大家多批评指正。去年我们在深交所这里也曾经向大家报告过了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今天重点讲讲金融争议当事人可能关心的几个重要因素,并跟大家分享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金融纠纷的主要特点,在PPT讲义提纲上有,由于时间原因就不具体展开了。保险、信托、银行等等领域的纠纷都各有特点,其共同特点主要是跨地域性和公众性,还有纠纷所涉及业务的创新性。业务创新在金融界层出不穷,也要求我们法律界,特别是审判和仲裁机构,要充分听取市场声音,并跟进裁判的服务。

    关于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缺点。对于金融纠纷来讲,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是其独立性,不受地方保护,不受行政干预,也不受内部人控制。这一点来讲,华南国仲作为设立在特区、自贸区的仲裁机构,是国内第一个通过专门立法来实行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是公正的基础。

    关于公信力。公信力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需要多年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界、工商界、特别是金融界的支持和信赖,需要大家共同促成中国金融纠纷仲裁解决的公信力。

    关于专业性。这也是华南国仲这几年以来特别重视的,而且下大力气要加强的一个方面。今天到会的就有具有多年专业经验的仲裁员和调解专家。接下来,理事会还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加大专业化力度,吸纳更多的市场专业人士进入仲裁员队伍和调解专家队伍。

    关于灵活性。大家都很了解,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灵活性,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中,业界可以根据不同金融产品的特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的适用法律、仲裁语言、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地等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上约定个性化的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仲裁审理方式和仲裁庭组成方式等等。

    关于高效率。仲裁程序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当然约定的内容需要合法,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说在实践中,就有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仲在一个月内解决金融争议的仲裁条款。今天大家再会场得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典型案例集,其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当事人约定华南国仲在组庭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裁决。华南国仲从受理该案件,到最后仲裁员作出裁决,用了19个工作日。虽然不是所有类型的金融交易纠纷解决都需要特别需要,但高效率是相当一部分金融产品纠纷解决的重要需求。

    关于低成本。金融消费者对解决纠纷的成本还是比较敏感的。比如,微众银行涉及到的交易总量可能很大,可是单笔交易金额和争议金额却并不一定特别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在成本上满足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呢?接下来我们华南国仲也会有一些新的安排,并听取业界的意见。

    除了仲裁以外,调解也是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交所和华南国仲的共同推动下,在资本市场自律组织和广大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这一年多以来,以资本市场为试点,我们开展了四位一体金融纠纷调解的创新和实践。

    接下来我跟大家分享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及银行的传统借款纠纷。从屏幕上大家可以看到,该争议金额并不太大,2600多万元人民币。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快。借贷双方利用华南国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给予的意思自治空间,在合同中就仲裁程序的安排作了一些特别的约定,有关期限大大缩短。按此约定,仲裁机构快速推进仲裁程序,最终仲裁员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了裁决,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关于高效率的需求。

    第二个案例是通道业务的案例。不少资产管理和金融机构都做过这类业务。今天在前面的讨论中也有专家提到,到底适用信托法还是适用合同法的问题?这涉及到委托人还有受托人的责任。在这个案件仲裁庭组成的时候,我们特别注意到了该案在专业上的需求。因此,仲裁庭成员既有法律专家,又有行业专家。通道业务是当前华南国仲受理数量逐渐增大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

    第三个案例是私募债纠纷。三年前深交所推荐市场各方约定华南国仲仲裁,因为市场原因,从去年以来已经陆续发生了十几起纠纷到华南国仲申请仲裁,在这个领域比较有经验的一批专家作为仲裁员参与了审理。私募债违约的案件,基本上类型都是差不多,但是有一个印象,案件当事人来自全国各地,地域性很广。在这里我们选这个案例跟大家分享,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仲裁协议的达成方式。当事人也借鉴了美国在资本市场中的做法,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时候作出单方面的仲裁承诺:假如发生纠纷,你购买方到华南国仲提起仲裁,即使没有跟你面对面签订仲裁协议,也视为跟我达成仲裁协议。这是面对不特定的当事人,不特定的市场主体,达成仲裁协议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私募债案件有一些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所以还没有编进今天大家看到的案例集里面,希望过了这段时间我们会对这类案件有一个专业总结,跟大家作进一步的讨论。

    第四个案例是保险索赔纠纷。这在华南国仲十分常见的,华南国仲也有非常好的保险专家仲裁员队伍,最近还设立了保险法专业委员会,来自全国的很多保险专家都在里面。接下来险资作为投资机构所发生的纠纷,应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我们也会注意这个市场动态,希望大家对我们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第五个案例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纠纷,这也是证券行业常见的纠纷。这个案例的当事人一方是总部在北京的大券商,他们在北京的一个营业部和投资者的纠纷,通过行政处理、司法处理等方式几年都解决不了,后来向我们提请了仲裁。一共36笔证券交易,焦点是投资者说券商没有他的授权就为他进行了交易,导致他的损失。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讲主要是看证据。仲裁员很负责任,36笔交易每一笔都看证据,分析是否有授权?是否有委托?券商有一个反请求,请求裁决关于律师费让投资者来承担,仲裁庭觉得也不好支持的。最后仲裁庭意见出来长达30页,充分分析证据,说明道理。虽然把双方请求都驳回了,但双方都服,都表示满意,三年的纠纷得以解决。华南国仲仲裁庭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每一个主张都尽量回应,尽量让双方心服口服,自愿履行裁决。资本市场仲裁也不是偏向投资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要用专业精神公正地解决每一个纠纷。

    最后一个案例,是最近证券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的一个平仓案例,这是一个调解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因为股票分红除权导致保证金比例低于平仓线,当天正好是礼拜五,到了其后的下个礼拜一,券商才给投资者发提醒短信,但投资者接下来在券商连续三天都发出提醒短信的情况下,仍未作任何操作,此时股市大幅下跌,最终投资者的股票被强制平仓。双方情绪非常对立,但经过调解员的调解,15天即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这只是我们在强平纠纷里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的众多案例之一。由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交所和华南国仲共建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在这次股灾的纠纷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半年来受理的投资者电话咨询就达数百宗,其中的很多纠纷经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协助沟通已经化解了。

    最后要跟大家讲一下,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将在今天的年会上成立。它是在市场的呼吁下,在广东省委省政府支持下,特别是在广东省金融办、广东省自贸办的支持下,我们在自贸区设立的仲裁工作平台。该中心由广东省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仲共建,其目标是加大粤港澳合作力度,提高专业化水平,立足自贸区,面向境内外,有效化解金融争议,提升金融法治环境。我们将重点从专业化的角度出发,在各位专家的支持下,尽快推出专门金融仲裁员名册,也希望大家大力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