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Southern China Forum

    编者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的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5年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四庭,广东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广东)自贸区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为本次研讨会的特别支持机构。来自400多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法务人员,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金融行业律师及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约600人,齐聚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参与了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中国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和“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两大热点。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张南就“大资管时代基金公司的机遇和挑战”做了专题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同行: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们对大资管时代行业发展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大资管时代基金公司的机遇和挑战”这个题目比较大,我还是想从一个在基金公司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的专业角色定位出发,就这个题目谈两方面的体会;

    一、从法规变化感知大资管时代;

    二、基金公司法律合规工作面临的挑战。

    抛砖引玉,希望借此和在座各位专家同行交流,向大家学习。

    首先谈一下法规的变化,从法规的变化来感知大资管时代。我们知道,资管行业是一个高度规制的行业,从机构到人员到业务运作,甚至到系统接口都有非常具体的监管规则、业务规范。很多年以来,资管行业的各个子行业都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有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各类资管机构分别在不同的市场领域、面向不同的特定客户群体开展业务。但是2012年以来,法规逐渐有了一系列的变化,刚才几位老总也都提到了,我们感觉这些变化和目前整个大资管时代的发展格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首先,行业之间的竞争壁垒和边界被打破,原来的框框没有了。所以,一方面是天地变大了,好像原来在金鱼缸里的鱼,一下子鱼缸打破了,你得去到小河里、大江里、甚至大海里,不会再像原来那么安逸,可能会遇到风浪,甚至可能被鲨鱼吃掉。所以这个大资管,首先给我们的感觉是这个“大”所给我们带来的震撼、冲击,以及生存的挑战。

    另外一个大,是这些法规的变化确实促进了整个资管行业外延的拓展,促进了不同类型资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融合,从而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去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这样就能把资管行业的蛋糕做大。所以这个“大”也包括行业的蛋糕更大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更大了,这是它可能带来的机遇、机会这方面的意思。

    具体而言,我们先从跟基金公司关系比较密切的法规,来看一下2012年以来的一些变化。首先是2012年底《基金法》的修订出台,它是2013年6月生效的。《基金法》不仅是基金行业的基本大法,刚才大家都提到资管行业需要信托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的问题,实际上我感觉随着整个资管行业的回归本源,《基金法》还应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还有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出台,也对基金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改变,包括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规定。虽然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小规定,但它却促进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发展,也推动了基金行业格局的改变。

    另外一部分法规,是跟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等等,主要放宽了对基金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跟以前相比,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再限定为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股东,甚至连主要股东也可以是自然人。接下来一块是专户方面的规定,还有私募基金的规定,为什么把私募基金的规定也放在这里,是因为基金公司和子公司的专户业务,都归属于私募这个大的范畴。再有是今年5月份的关于中港基金互认的规定。

    这些规定给我们这个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如下:

    首先,基金法和运作办法,推动了注册制的实施,公募基金的募集不再需要审批了;放宽了基金的投资限制,大大促进了基金产品线的丰富发展,使得它更加市场化。还有就是放宽了托管行和销售机构的准入。原来托管行只有银行,现在已经大概有八家券商了。原来销售主要是银行和券商,在2012年引入了第三方销售机构,现在一共有200多家销售机构,他们提供的服务也更加多样化。

    还有就是放宽基金公司股东限制,现在我们已经有一些基金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也有相当一批基金公司实行了事业部制。另外《基金法》也明确为基金公司业务外包奠定了法律基础,它使得基金公司个性化、差异化发展有了前提。还有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证券和私募资金申请公募牌照,包括允许香港公募基金在内地销售,这都将使得整个公募基金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上述法规变化给公募基金带来的变化,概括起来讲是三方面;

    1、市场化

    产品准入、销售渠道、托管服务等等更加市场化和丰富多样,促进了行业的创新。2012年底的时候,刚刚超过1000只公募基金,现在已经约有2500只;2012年底基金规模大概是2.8万亿不到3万亿,而今年截至6月底已超过7万亿。

    2、差异化

    基金公司的发展减少了同质性,不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优势特点实行不同的发展战略,有的公司可以靠一个产品把规模做到行业第一,也有的公司可以凭借一类产品的创新突破迅速跑到行业前列。

    3、竞争白热化

    各类资管机构实际上都可进入公募基金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

    这些法规变化对基金公司和子公司专户业务的影响,一个是它扩大了投资范围,放宽了投资限制。对基金公司专户来讲,最主要的变化是可以不再局限于组合投资。专户可以只投一个标的品种。对于子公司专户来讲,可以不局限于投上市交易的股权债券,可以投非上市交易的股权债权,由此促使基金公司真正开始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原来我们基金公司都得先募到钱,把基金成立了再拿这个基金的钱去做投资,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要等投了才知道,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因为法规的上述变化,现在我们可以先找好项目、找好标的,再设计专户产品,从而使产品具有相对更明确的风险收益预期或特征,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去找客户。由此,进一步丰富了基金公司的业务模式。此外,允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15年以来也取得到了一些实质的进展。

    私募基金我主要想说的是,基金法确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接下来基金业协会建立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目前私募产品已有17000多只,规模达到3、4万亿,它改变了基金资管行业的版图。更重要的是,私募基金不仅仅有证券投资私募,还有PE、VC等,进一步拓宽了资管行业的专业投资服务领域。

    以上是跟基金公司相关的法规变化。接下来我们站在基金公司角度,简单看一下其他行业相关法规的变化。这里可能有我理解不到位的地方,也请相关专家和同行批评指正。

    我想先说一下关于企业年金的两个规定,因为养老金实际上是资管行业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年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一个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及不断扩展其所能投资产品的管理主体种类范围的趋势。简单来说是增强了竞争性,最早有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主要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专门成立的养老金公司,现在实际上企业年金可投资的范围和所面向的资管机构主体,都大大地增多和扩展了。

    证券公司这块的法规,2012年以来的变化主要是体现在对“大集合”的政策调整,使大集合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证券公司要想做相对低门槛、超过200人的资管产品,就都得统一适用公募基金的规定。此外,就是严格规范了其他专户,重点强调了风险提示和落实销售适用性。

    在银行这一块,刚才周总提到了,主要是大力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更强调资产独立性、运作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透明规范。我们也注意到商业银行近年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包括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等,其实分别非常类似于公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的东西。

    在保险这一块,刚才谢总提到了,确实是双向的放开和打破垄断,按照这些陆续出台的新规定,保险公司已可全面参与公募、专户、私募,甚至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总之,从法规来看大资管时代的变化,可以归纳总结为各资管子行业“回归本源”的大趋势,这个“本源”我理解主要是三点;

    1、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信托定位;

    2、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3、透明规范,专业管理运作。

    接下来谈谈在这样多元、创新、竞争、融合的大资管时代背景下,我们基金公司在法律合规工作上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思路。

    主要的挑战来自于这么几方面:

    一是监管尺度还不能清晰把握,需要自己把关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多,而对于哪些是原则和底线的把握有时存在困惑。特别是基金公司,原来都规定的比较死,一下子放松了管制,确实有点搞不清楚这个东西到底行不行、能不能做。

    二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环境,原来我们把基金公司相关的规定、规则搞清楚就行了,但现在因为竞争和融合,需要了解更多其他资管行业的相关规定。

    三是丰富的产品种类和投资工具,使得我们确实存在很多的知识盲点,缺少相应人才与知识储备。

    四是高度竞争和飞速发展的业态,令我们在应对业务的需求时常常显得被动窘迫,能给我们考虑和研究问题的时间很少,还总要被质问:为什么人家可以做、我们不行?

    另外一方面的挑战是自身角色的冲突,现在多数基金公司的法律与合规部门没有分设,像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很多做法律的和做合规的是不同的部门,但是在基金公司通常是一起的。于是有时候确实会感到角色冲突,你很想帮业务部门把这个项目做成,甚至需要去和业务人员一起设计产品的交易结构,这里面可能少不了需要绕过或规避一些规定;但同时你又要去把好合规、风控的底线。这类角色冲突是最近这几年我们平常工作中感到比较纠结的事情。

    下面简单谈一点我们应对的一些探索和思考,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

    概括起来就是坚持风险管理导向的法律合规工作思路,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是什么关系?我个人觉得,法律合规工作实际上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它属于风险管理的大范畴。在一个快速创新发展的资管公司,创新和风险管理是“两翼”,必须平衡好,这个公司才能健康稳健的发展。风险管理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确保公司及产品运作合法、合规,二是确保公司发展稳健有效。我想法律合规工作的价值和目标也是如此,它同样要服从、并服务于公司战略,但它重点要保证的是把握好公司合规的底线,防范法律风险,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还要再更进一步,就是要努力促进各个业务部门去把握和应对好业务的实质风险。

    我们的工作还要坚持结果导向,简单的说有四点:

    第一要摸索建立清晰完整的法律合规框架,也就是说当面对一个新项目或新产品新业务时,我们要对它做法律合规分析,深入研究分析它的交易实质、交易结构,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识别重要风险,划出底线、红线。

    第二要做出严谨规范的合规文本和法律文本,合同的标准条款一定要用全用好,特殊条款则一定要符合实际,能确保为实际业务运作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

    第三要有明确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合规建议。作为法务,对每一个项目我感觉最重要是要留下两个工作成果,第一个是靠得住的、无懈可击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产品文件等;另一个是给业务部门的提示,尽可能按重要性的顺序向业务部门提示项目或产品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并尽所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应对建议。这两个是法律合规工作的核心成果体现,是看得见、摸得着,并在关键时刻能实实在在起作用的。

    第四是及时有效的沟通反馈和报告,这是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纠结、扯皮,并赢得业务部门支持的途径和保障。

    以上就是我们的一些思考和体会,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和同行的指点和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