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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谢辉:保险资金运用基础法律问题探析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Southern China Forum

    编者按:2015年9月19日,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5年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召开。研讨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四庭,广东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广东)自贸区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为本次研讨会的特别支持机构。来自400多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法务人员,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金融行业律师及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约600人,齐聚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参与了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中国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和“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两大热点。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谢辉就“保险资金运用基础法律问题探析”做了专题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学者、专家及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我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的谢辉,这次非常荣幸受会议主办方的邀请,介绍我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几年运作情况。我刚刚会前跟嘉宾讨论的时候也谈到,基本上前些年我们的客户只有平安集团内部客户,我们只要把集团、产寿险资金投资做好就可以。但随着2010年保监会对保险行业投资范围不断开放,保险投资形式不断创新,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公司业务得到迅猛发展,我们的受托资管规模越来越大,2014年底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就已经超过社保基金,位列全国的第三大资产管理机构。据最新的统计,目前我们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已经达到1.8万亿,在这样的一个受托投资规模下,我们的资产配置的压力,投资风险管理的压力,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压力等,也逐渐增大。

      我今天会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主要的业务及商业模式,之后会介绍我们对于各类主要业务基础法律关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惑及思考,可能还不够成熟,也希望能够引起立法届、司法届、监管及学界各位在座领导、专家的关注和指导,能和我们资管行业的从业者们产生一些共鸣,达成一些共识,和我们一起来推动资管行业法制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促进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及商业模式,从资金端客户角度,我们的客户除传统的保险资金外,各类银行、企业年金、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其他大型企业等机构客户,部分高净值的个人客户等等,都已经成为我们委托投资的客户,公司受托资金来源渠道有较大拓宽。从委托投资形式来看,我们专门建立了资产解决方案团队,负责承接客户的全面分盘需求;在具体投资方式上,除采取传统委托投资方式承接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外,大力推动设立保险资管产品方式承接客户资产配置需求;设立另类投资资管计划承接客户另类投资需求。从基础资产角度,除传统资本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外,金融衍生品、另类投资的股权、债权、不动产等我们也都已经有深度参与,相关业务也有很好的发展。目前我们在海外投资领域也在积极布局,虽然现在走得不太远但是我们已经有接触并且有了一定进展。

      在设立资产管理产品方面,目前我们有保监会2013年发文允许我们设立的,先募集资金成立产品再进行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也有专门投资另类项目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可以说我们在大资管的范畴里面,我们什么都能做,什么也都可以做。

      第二部分,以这些业务为基础,从法律角度我们又把我们所有的业务类型做了一个梳理和分析,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我们把它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统的委托投资管理,主要业务对标是集团内部和外部第三方的委托管理业务。这个法律关系本质我们很清楚,也没有什么争议,我们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在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明确要求,我们在这一类业务管理,在法律风险管控上,主要从诚信专业、勤勉尽责以及满足监管指标及合同约定为核心。

      第二类是资管产品,这一块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板块之一,也是我们觉得存有最大的困惑和争议的地方,这跟刚刚周总提到,银行资管产品法律地位不明确,我们面临的是同类问题和困惑。我刚刚仔细听了周总的介绍,实际上银行现在做的资管业务,跟我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做的资管业务,在本质上并没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大家很多情况下做的是一模一样的业务,在法律关系上,就这一类业务,我们确实也都没有明确清晰的上位法支撑。

      在我们的保险资管产品及基础设施、不动产债权计划、股权计划、项目支持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上,我们自己的理解和倾向性的认为,它实质是一个信托关系。基于对信托关系受托职责的理解,从我们资管公司作为受托人角度,我们在这一类业务管理,在法律风险管控上,尤其关注在设立责任、尽职调查责任、营销责任、管理责任、信息披露责任、终止责任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当然这个过程当中也带来很多实际性的困难,我们想做的东西有一种说法叫“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很多东西没有给我们足够的法律支撑,很多时候有一种拳头打在棉花上的感觉,你想用力,但使不上力,资产管理在基础法律关系定位上给我们感觉就是这样,也希望有这样一个平台和大家的讨论,这种情况能够尽快改善。

      第三类是投顾业务,主要是做信托计划投顾、境内、境外客户直接投资以及其他财务顾问的服务,这一块对我们来说业务很简单,规模也比较小,这一块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中介服务买卖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比较明确清晰,就不再赘述。最后我想分享一点,也跟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探讨一下,我们的一些保险行业资产管理产品开展的心得和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的业务转型。以前我们的保险身份很深刻,现在我们也在转变,我们正在从一个保险资管公司慢慢走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这种转变既有内在驱动,又有外在压力。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先发性优势比较明显,我们了解保险资金,我们很多产品源于为保险资金的定制,后面有很多保险资金做支撑,所以不会一开始就像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比较辛苦的找资金,但是我的委托资金也在走,保险资金也在委外,我们的受托规模长期也会有压力,只是眼下竞争对手还在学习,竞争压力还不会那么大,所以给了我们时间调整和成长,能让我们去提高参与市场化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特性的把握能力,也吸引了市场上大批同类偏好第三方资金的青睐。保险资金尤其寿险资金久期长,收益要求不是特别高,风险容忍度又非常低。我们这几年的发展,尤其从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放开以后,我们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也得益于刚刚周总提到的银行业错配的压力。匹配保险资金特性,我们手上拿了很多久期长、收益不错又很安全的资产,这些也同时能较好的满足银行理财资金等对收益、安全等要求,所以我们也拿到了一大批的行业外委托资金。我们简单统计了一下,我们现在资管产品累计规模已经达到5千亿,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第三方资金,已经不是我的保险资金,包括银行资金和其他社会上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的资金。从公司长期发展角度,我们对于风险偏好的把握仍然将带有保险资金的特有属性要求。我们甚至会根据客户要求,用类似保险资金应对风险的属性,去配置我第三方的受托资金,以吸引对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投资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相类似的,第三方资金投资配置需求。

      其次,在转型为独立第三方资管机构过程中,资管产品起着同时承载资金需求和投资能力的核心作用。虽然说我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地位不是很明确,但业务还得继续。我们在将其法律关系定位理解为信托关系前提下,基于信托独立性基本要求,我们在风险管理上面着重强调“风险可隔离,风险可评价和投资人可承受”三项原则。我们之前面对的大都是机构客户,大家做投资决策的时候有一大群投资专家做评估、判断,但是未来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更多元,会有更多个人客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也会发生很大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会更需要强调这三点原则:

      风险可隔离立足于维护产品资产独立性,争取在现有体系和系统下,做到产品资产设置独立账户,账户名称设置标志,区别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产品资产实行托管机制,资产由托管行监管;产品资产分账户管理,分账户核算。

      风险可评价立足于将基础资产风险与收益过手给投资者,强调尽调责任,充分发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将产品的风险透明化。

    投资人可承受立足于加强投资人准入管理,针对机构客户,认购资产准入为100万以上;针对个人高端客户,个人资产需满足最低要求,认购资金准入在100万以上,需做风险承受能力适应性调查。

      虽然保险公司投资规模大,但是在大资管经营经验和风险实践案例碰到的还是很少,所以我们在遇到一些风险事件处置上面还不是很有信心,也还在学习,这个过程当中也希望能够通过多多参与类似今天的专家专业研讨等,能够学习和吸收到各位专家、前辈老师们的经验和做法,回去之后给我们自己的业务做一个提高和完善。

      我主要介绍就是这些内容,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的倾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