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12月6日,华南企业法律论坛2014年年会暨“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召开。研讨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四庭、执行局,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前海管理局是本次研讨会的特别支持机构。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和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为研讨会协办机构。参加会议的代表共500余人。来自22个省份46个城市的200多家上市公司高管,以及近300名境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高管,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热点法律问题”和“互联网金融前沿法律问题”两大热点。蚂蚁金服集团高级法务专家王莹(清络)女士以“互联网金融法律实践与思考”作了主题发言。
蚂蚁金服集团高级法务专家王莹(清络):
首先非常感谢华南企业法律论坛,还有深圳国际仲裁院这一次的安排,为大家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可以让我们共同来交流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最新问题。
刚才彭冰教授还有吴景丽法官已经从理论层面以及司法诉讼层面,给大家做了一个全方位的介绍。我将更多的聚焦于法律实践。
这个是我们今年10月16日推出的蚂蚁金服集团的新代言人。不知道在座各位有没有人了解,我们为什么取名叫蚂蚁?为什么选择蚂蚁作为形象代言?因为蚂蚁虽然很小,但是很执着。蚂蚁搬家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当很多蚂蚁聚在一起并努力完成一个共同的目标时,会产生很大的力量。这也与蚂蚁金服自身的定位相契合。我们的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商户、普通消费者,可能这个理念也恰好和我们现在互联网金融整体的思想、最终的目标是匹配的。
提到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的专家都有不同的理解、思考、论证。从蚂蚁金服角度来讲,这是我们的理解:(展示PPT内容如下:“基于平等、分享、开放、互动的互联网精神,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思想,建设自由、安全、流动的金融数据网络和系统,为社会打造面向未来的、坚实、安全的金融基础设施,推进实现让信用等于财富,致力于成为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2013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希勒)提出过一个观点“金融的发展最终是要促进社会的平等”。个人理解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一个概念,即“普惠金融”,从蚂蚁金服的定位角度出发思考,可以从以下几个纬度去理解互联网金融。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基于平等、分享、开放、互动的互联网精神的平台。在这样的精神倡导之下,同时运用互联网的技术,还有底层数据等基础设施来实现信用等于财富的目标,致力于成为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这是我们的愿景,而“让信用等于财富”是我们的使命。所以我们将互联网技术理解为整个互联网金融改革的助推器。大家可能感觉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一个杂乱的过程,很多实践操作没有特别明确的规范,但这个过程恰恰是我们最终实现、追求最终普惠金融目标的必经的过程。
互联网金融一定是金融服务需求升级的一个产物,是市场导向和自然选择的结果。怎么样得出这个结论,我们来再进一步看下。刚才吴法官讲了很多支付宝的例子。支付宝业务起源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但其实它最初使命不是用来解决支付,而是用来解决诚信的问题。大家通过网络购物的时候总是担心“我的钱支付出去了拿不到货怎么办?”所以支付宝基于这样的历史使命而诞生,解决网络购物的诚信问题,进而促成了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拓展。
我们再看网络贷款,典型代表是蚂蚁微贷,蚂蚁微贷是没有物理介质的互联网模式,完全是基于网络数据的计算来评估融资人的资信状态,这种情况下,没有物理抵押物,也没有物理网点。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些准入门槛相对低的、基于网络行为数据评估融资人资信情况的融资模式,所以衍生出了蚂蚁微贷。
谈到互联网金融业态分类,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实践可分成这样几种业态:第一种业态是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第二种业态是我们统称为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网络证券、保险、银行以及其他的网络交易平台;第三种业态是P2P和众筹——这可以统一理解为“众筹”理念;第四种业态是网络小贷;第五种业态是其他,例如虚拟货币等创新形态,等等。所有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形态,我们可以发现都是源于最初的融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比如说P2P起初就是民间借贷的形式,但是民间借贷碰上互联网就衍生出来P2P,形成网络贷款的创新平台模式。
在各种创新业态模式下,对于法律监管,或者说法律环境产生了怎样的挑战?我们理解: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实践还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例如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以及电子签名法、保险法等既有法律依据。而这个过程当中,由于具体业务形态的变化,对现有法律依据提出了进一步拓展性的需求,同时在这个过程还有更多监管合规相关的问题。例如具体业务资质,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以及纯互联网业务等不同领域业务间的边界问题。所以我们发现,之所以互联网金融会引发大家这么多思考和讨论,就是因为互联网业态的拓展对现有法律环境、法律依据提出了进一步拓展性的需求。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同关注,并与我们一起进行论证、分析,也期待可以最终获得互联网金融法律领域的进一步法律依据支持。
首先我们来讲与第三方支付相关内容。聚焦到支付宝,我们来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成长和发展路径,支付宝于2004年成立的时候,刚才讲过主要是为了解决诚信问题,后来又进一步拓展了快捷支付功能。到现在随着无线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也在无线支付领域进一步探索拓展中。
业务在发展同时,经过调研发现客户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比如说安全,刚才吴法官讲的一些支付宝的案例,有些支付宝用户的确会有这方面的顾虑。支付宝提供这样一个网络支付服务,你们主动防御的能力怎样、如何保障安全问题?当客户发生了某些支付问题的时候,他们希望支付宝可以进行快速响应支持,概括而言最终要求的是整体客户体验提升。为了满足这样的用户体验诉求,支付宝建立了完整的安全体系。传统金融的风控安排,主要以端口风险控制为核心,包括面签、实名认证等环节,但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发展,端口风险控制已不能够满足客户诉求,为此支付宝建立了一个闭环的风控体系:最主要的、最基础的是基于大数据的风控管理,通过大数据的模型分析对可能的风险威胁进行监控,并实施相应保障措施,最后配备完善的会员保障体系。刚才吴法官讲的那些风险案例其实只是个案,大家不用太多顾虑或担心,因为支付宝为大家购买了众安的账户安全险。同时从技术层面来讲,我们屏蔽了全球近一半的钓鱼网站,并且与2000多个合作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风控协作机制,同时还建立了一个小时级的风险控制响应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我们会在很短时间内聚集各个部门的专家、共同讨论策略和解决方案。从最终效果看,我们实现了实际资金损失概率仅仅为十万分之一,而从交易笔数角度计算仅仅为百万分之一,实际上风险是非常非常小的。
但是这样的安全体系,是否最终解决了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呢?实际上我们依然面临挑战,例如传统的犯罪形态,慢慢向互联网迁移,为了某些利益点甚至形成了线下黑色产业链,我们建立了防控措施,但也会有很多反作弊手段,因为民间也有很多网络高手,同时在网络条件下,取证的采信也是一种挑战。再回归法律角度,如果我们通过大数据监测到一些支付账户的异常情况,我们是管还是不管?实际上我们是管的,从管的效果来看,以历史某个月的数据分析为例,这个月大概显示可疑账户情况:可能存在违法嫌疑的账户大概有3万个,而我们采取措施之后,只有1%客户向支付宝提起投诉,也就是说我们识别正确的概率很高,就是说我们管对了。这里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从实践角度来讲,支付宝有没有权利,对这些发现的可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主要是限制账户的支付功能或暂停服务。这个时候我们需要保护用户权益,还是要忌惮被投诉,被诉讼?这两者之间该怎么样平衡?其实我们最终选择的是,保护用户权益的目标。我们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如果账户发生某些违约,或是涉嫌违法的情形时,支付宝可以对账户采取某些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服务功能。这样的协议约定,从目前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各地的法院都认同,刚才吴法官也讲过一些真实的、支持我们的案例。但是因为我们的用户是在全国各地的,各地的法院认知可能会有不同。包括刚才吴法官讲的那个案例,我们称为挂实卖虚,相当于犯罪分子通过某些线下渠道,盗用了用户的信用卡。盗用信用卡之后总是要获得利益,犯罪分子与淘宝上的同伙卖家进行串通。由于支付宝信用卡支付功能,不支持虚拟商品的支付。同伙卖家就会配合发布一些实物商品,但实际背后销售的是游戏点卡之类的虚拟商品,可以实现即时到帐。通过这样一个操作安排,可以实现盗卡者将盗用信用卡里的钱变现,并与同伙卖家进行利益分成。如果我们发现一些蛛丝马迹要采取措施,目前的依据,主要是我们跟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所以我们期待,未来的立法也好、监管也好,可以将支付机构的这一类合同条款约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化,可以统一大家的认知,这是我们的一个期待。
关于网络犯罪,2011年的时候,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两种类型的金融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而这两种金融犯罪适用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说如果获取的是支付结算、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身份认证信息,适用犯罪加重情形安排,但是如果是其他类型身份认证信息,将不适用这些条款。同时这些加重情形条款也不适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有获得央行支付许可资质的,所以我们希望,从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角度,可以给予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一样的法律保护力度,这样对于遏制刚才提到的那些网络犯罪,可以有更强的威慑力,这是我们另一个期待。
我们再谈一下实践中的另外一个思考,即电子督促程序的可行性?现在蚂蚁小贷有以下特点,比如说:面向全国、金额小、笔数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也很清晰。同时为全网络属性,全网络属性体现在310的业务特点:即3分钟贷款审核,1分钟贷款发放,0人工介入。在这样一个全网络贷款状态下,我们也希望提高贷款催收的效率,这个效率体现在哪里?实际上从贷款纠纷案件立案到最终判决大致要4个月,很多时候由于用户是网络用户,法律文书无法现场送达,导致70%以上案件都须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又要2个月,所以我们基本上要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一个诉讼案件处理,所以我们期待是否可以把这种争议金额很小的贷款案件处理,与现在民事诉讼流程进行有效连接或结合,也不一定都要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诉讼解决。比如说,送达是否可以借助电子化方式:邮件或者及时通讯工具等,这样可以极大的节省成本,无论是时间的成本、人力的成本,还是司法介入的成本。所以我们思考,是不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约定争议解决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等事项。此外,从制度设计角度考虑,因为电子化通知程序具有及时性,这种情况下又担心获得通知后债务人进行规避,比如说转移资产等,所以如果要实现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也需要同步配套债权人诉前财产保全机制。
最后一点实践中的思考是,如何实现互联网基金份额的质押安排?刚才彭冰教授也介绍了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基金份额本质也是用户的资产类型之一,我们在思考,这些资产如何与网络生态进一步结合挂钩?比如说我持有大概1万份的基金份额,此时如果我需要在淘宝平台或天猫平台购买200块钱的商品,是否允许我进行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这样的好处在于,在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完成之前,基金份额的收益还是归份额持有人自身。当然这种商业模式的实现过程,要同步解决安全问题。如果卖家把货物先预售给消费者,然后用消费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作为保障,但是如果消费者把基金份额转走了怎么办?所以我们在思考,怎样锁定用户的资产,来保障其参与到该等新业务模式中。进而想到了基金份额的质押,基金份额的质押,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基金法,都已经为此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我们也了解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过一份基金份额质押的业务实施细则,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基金份额质押该如何实现?目前暂时无具体细则。所以我们做了一些研究和思考,是否可以把基金公司自登记系统作为基金份额质押登记的落地实现系统?这里将面临几个挑战,例如质押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主体认证审核,材料一次性提交审核但按指令分笔执行等具体安排。这些都是我们在互联网基金与具体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过程中有待思考的法律问题。
今天主要是从企业角度,把我们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相关问题及我们的一些思考与大家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