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商共建共享国际经贸新秩序和新规则——《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一)
编者按:2018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主持了开幕式。开幕式上,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自民,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巡视员叶军致辞。
“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的先锋城市,也是推动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际规则在中国实践的先锋城市。”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自民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继续高举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的旗帜,对标全球一流,建设国际仲裁高地,促进深圳‘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建设,推动深圳运用、遵守、创新、发展、优化国际规则,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梁爱诗女士回顾了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历史时刻。勉励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和法律合作的持续深化,进一步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
张勇健庭长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跨境执行、中立性、一裁终局和保密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的支持国际仲裁的包容性司法态度得以贯彻、落实,仲裁友好型司法氛围已经形成,在国际上已成为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
叶军副巡视员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类经贸交往将日益频繁,与各国的法律规则协调统一的期待和需求也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纽约公约》等规则为指导的国际商事仲裁将进一步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致辞(全文)
尊敬的Anna秘书长,高自民副市长、张勇健庭长,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上午好!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理事,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制度安排的亲历者,我衷心感谢各位从海内外各地汇聚到深圳,出席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同时,我也要对本次研讨会的合作方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我注意到,研讨会的《会议手册》收录了《纽约公约》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两个文件对于深圳都具有特别值得纪念的意义,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中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合作重要平台的持续探索与创新。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中国仲裁裁决境外执行的先行者。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一个裁决在香港高等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这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首次在境外依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另一方面,这个裁决对于香港而言也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是香港法院首次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一个域外仲裁裁决。这堪称《纽约公约》与深圳和香港之间的一段佳话,载入史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也与深圳有直接的渊源。香港回归祖国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曾经一度遇到困难,既不能再适用《纽约公约》,也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申请被无限期搁置。针对这种情况,1999年6月21日,本人作为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个《安排》,体现了“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内容上基本采纳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圆满解决了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
据香港司法机构统计,按照这个《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一例被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为全国最高,也高于香港之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仲裁机构。
在《纽约公约》诞生60周年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创建35周年之际,我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和联合国贸法会在深圳联合举办的本次研讨会,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我相信,各位业界贤达通过本次深入交流讨论,必将为更好地适用《纽约公约》和 两地《安排》贡献智慧,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内地与港澳仲裁和法律合作的继续深化,进一步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致辞(全文)
尊敬的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尊敬的高自民副市长,尊敬的梁爱诗女士、尊敬的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作为特别支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我能够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于1989年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使得深圳与《纽约公约》结下了不解之缘。今年《纽约公约》签署六十周年之际,我们在深圳举办这次会议更具有特别的意义。我们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纽约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公约促进了世界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的统一,使得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得到广泛的承认与执行,也因此使得《纽约公约》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内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早在1986年就加入了《纽约公约》,并从1987年4月开始执行这个公约,迄今已逾三十年。为保障公约在中国的平稳落地和有效执行,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就《纽约公约》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动形成全国开放新格局。”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我国企业走出去与国外企业引进来的规模空前扩大,跨国商事纠纷的产生将不可避免。基于有国际公约的实行,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跨境执行、中立性、一裁终局和保密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从而,正确解释与适用《纽约公约》、及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助于尽快化解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的效率。
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支持国际仲裁事业发展。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支持仲裁发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进一步表明了支持仲裁制度改革、支持仲裁机构的创新发展、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的鲜明立场。
最高法院近年来采取的支持国际仲裁的包容性司法态度得以贯彻、落实,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氛围已经形成,在国际上也已经成为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
我们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创新一直予以大力支持,我们也很高兴的看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不断有新的创新举措。2016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使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在中国落地;2017年8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美国洛杉矶又设立了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关注并支持各仲裁机构在这个方面的深入的探索与创新。
今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我们将继续与联合国贸法会,与国内国际各知名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进行协同创新,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后,特别感谢联合国贸法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相信通过此次各界代表的充分交流和探讨,必将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大背景下,更好地发挥《纽约公约》的基石和纽带作用,为更好地处理国际商事纠纷建言献策。最后衷心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