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强:《纽约公约》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四)
编者按:2018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将分期推出该研讨会的中英文实录稿。本期推出的实录稿内容为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袁国强在研讨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
袁国强大律师
香港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在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
“一带一路”研讨会上的
主题演讲
尊贵的来宾、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
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深圳国际仲裁院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邀请我来到今天的研讨会,我非常荣幸有机会跟大家分享我个人关于《纽约公约》的一些见解。
从人类历史的角度来说,六十年可能并不是一个非常长的时期,但在某些特殊背景之下,六十年间会发生很多变化,对于国际仲裁来说尤为如此,过去六十年,我们见证了国际仲裁领域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要说是什么带来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变化?我觉得《纽约公约》的成功实施与推广,是其中的关键原因之一。
通常我们都说国际仲裁有两个重要的支柱,一个是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另一个支柱就是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
这两大支柱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在不断促成国际仲裁发展方面各有其重要的意义。就《纽约公约》而言,它被形容为是“国际仲裁程序的普适性宪章”,《纽约公约》的规定“使国内法院和仲裁庭能够为执行国际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采取长期的、有效的手段”。
《纽约公约》成功的原因
《纽约公约》并不是首个解决执行国际仲裁裁决问题的公约,在过去我们有1923年的《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还有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但是《纽约公约》却被证明为是更加受欢迎的公约,有一些原因也许可以解释为何《纽约公约》如此成功。
第一个原因,我认为在于《纽约公约》本身的内容。
虽然《纽约公约》从名称看是聚焦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实际它涵盖了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这就使得《纽约公约》对国际仲裁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两个方面,都有所针对:(1)仲裁的合意基础(即仲裁协议),其赋予了仲裁庭管辖权;(2)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宗旨。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的执行不止涉及裁决的最后阶段,如果我们看一下《纽约公约》第五条,它列出了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涉及了整个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概念。换句话说,通过列出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纽约公约》确立了关于仲裁程序的国际基础标准。
再者,《纽约公约》不仅聚焦于国际仲裁的关键问题,其采用的语言和方法总体上达到了平衡,一方面追求明晰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另外一方面,它注重灵活性并尊重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这一特征非常重要,因为在处理国际仲裁时,不是仅仅孤立地在国际层面解决问题,同样也会涉及国家层面。此外,诸如《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必须考虑其签署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有可能是普通法系或内地法系,又或者是两者的混合体系。
第二个原因是《纽约公约》符合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期望。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当事人希望仲裁裁决在没有得到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的被强制执行。这样的期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除非仲裁裁决能够被强制执行,否则选择仲裁就没有意义。但如果缺少了《纽约公约》及其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宗旨,当事人这种合理的期望就难以实现。此外,如果没有《纽约公约》使仲裁裁决的执行比法院判决更为有效和便利,国际商业界就不会偏爱仲裁而不是传统的法院诉讼。
而且《纽约公约》经过六十年来不断完善和修改,每个地方对它的理解都有所提升,这样对于提升传统法院的立法环境也有所帮助。
第三个原因是国际上对促进推广和使用《纽约公约》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在促进各国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实现统一化方面付出的不懈努力。在这个方面,除了不同仲裁机构的努力之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努力值得高度赞扬,比如为人熟知的联合国贸法会案例数据库(CLOUT),以及举办像今天这样重要的交流会议,和在香港举办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地区司法峰会。
第四个原因我认为是世界的宏观发展。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个法域蓬勃发展的经济已将国际贸易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国际贸易或跨境贸易的急剧增加导致贸易争端激增,反过来又导致对仲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东盟国家的发展,国际仲裁的需求也一定会继续增加。
《纽约公约》的延伸影响:“一国两制”政策下的仲裁裁决执行
《纽约公约》的影响力毫无疑问是非常广泛的。截至目前,正如我们今天上午所听到的那样,近160个法域已成为纽约公约的签署国。
作为一名来自香港的律师,我可以证明,《纽约公约》不仅使国家间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效,还为国家内部区域安排提供了相应模式。
众所周知,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政策下保留了普通法制度。但中国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中国内地执行香港的仲裁裁决,反之亦然。我们不能援引《纽约公约》,因为香港和中国内地属于同一个国家。然而,正如梁爱诗女士今天上午强调的那样,《纽约公约》提供的模式,促使香港和中国内地于1999年签署了一项《安排》,有效地处理了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该协议不仅内容以《纽约公约》为蓝本,其法理基础也沿袭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和理论。Hong Kong Golden Source Ltd. v New Elegant Investment Ltd, unrep., HCCT 14/2014 (15 September 2014)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事实上,在将《纽约公约》作为蓝本,成功解决香港与中国内地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后,2013年香港与澳门之间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达成了一项安排。
《纽约公约》的未来
展望未来,我相信《纽约公约》会一直是国际仲裁制度的重要支柱。然而,为了确保《纽约公约》的成功故事是可持续的,国际社会仍需持续努力。
第一,实现对《纽约公约》解释的统一化是最重要的。在这方面,有几个案例可以说明。
在Hilmarton案中,法国法院就决定强制执行一个在瑞士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其理由是,一个国家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只能在该特定国家的制度中导致仲裁裁决失效,而该仲裁裁决仍可“存活”于国际法律秩序中。
另一方面,在近期的Maximov v NMLK案中,英国法院判决不予执行一个已被俄罗斯法院撤销的裁决,因为仅仅证明一个撤销裁决书的法院判决是错误甚或明显错误的,并不足够。撤销裁决书的法院判决必须如此极端和枉法裁判,以至于只能将其解释为偏见。
最近,香港终审法院在上个月11日的一项判决中实际上认为,一个由于缺乏管辖权而在新加坡被撤销的仲裁裁决不能在香港执行。(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 & Ors. v PT Ayunda Prima Mitra & Ors., unrep., FACV 14/2017 (11 April 2018) [2018] HKCFA 12)
毫无疑问,上述三个案例都应该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背景来理解。然而,这些案例确实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虽然纽约公约已经实施了60年,但仍然存在需要协调一致的领域,有必要共同努力达到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我刚才提到了“一带一路”倡议。统一性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可能特别重要。大家知道,“一带一路”倡议覆盖60多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也不尽相同。在争议解决方面,这些国家有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处于仲裁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此外,“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个特点是各国无需签署任何总体协议或多边公约。由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性,以及众多法律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多样性,国际仲裁必将成为解决“一带一路”沿线项目中所产生的争议的最佳手段之一。然而,在“一带一路”法域之间缺乏统一性,可能会阻碍国际商业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第二,与我刚刚提到的第一点有关,需要进一步进行国际对话并加强国际仲裁界的能力建设。没有充分的沟通和经验分享,公约解释与适用的统一化就不可能实现。 另一方面,能力建设有助于促进经验分享,从而促进公约解释与适用的统一化。
第三,涉及技术的影响。众所周知,我们现在正处于快速技术变革的阶段,变化常常意味着挑战。在国际仲裁方面,技术进步也意味着新的挑战,包括对仲裁程序以及对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挑战,甚至也包括对仲裁实体法。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纽约公约》在技术迅速进步的时期持续保持有效和高效。答案不会是唾手可得的,但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良好工作,无疑将有助于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
就此,我希望本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并再次借此机会祝贺本次会议的组织者在推广国际仲裁方面所做的非常出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