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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萍: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与启示——《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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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萍: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与启示——《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

    编者按20185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将分期推出该研讨会的中英文实录稿。本期推出的实录稿内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萍在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朱萍法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萍法官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

    研讨会主题演讲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有机会今天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下我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相关实践。若有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从2011年开始,中院实行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审理,所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具体包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中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下面介绍一下中院2012—2017年期间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2012—2017年期间,中院一共受理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138件,占全省的34.55%,其中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案件2007件,这个是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140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7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2件;审结了2036件,占全省的34.53%

      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是中院司法审查工作主要部分,占比达到了93.45%;(2)涉及到的外国仲裁机构日益增多,另外还包括临时仲裁。(3)涉及国家和地区比较广泛,包括欧美、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4)仲裁司法审查结果显示,中院是以支持仲裁裁决为主。以涉深圳国际仲裁院司法审查案件为例,2014—2017年中院共审结涉深圳国际仲裁院司法审查案件245件,支持率达到94.7%,应该说反映了比较高的仲裁裁决质量。(5)审查事由集中在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程序上,由此反映出仲裁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是仲裁司法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素。

      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中院这些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第一,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审查机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没有明确采用具体的审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中院统一实行开庭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答辩期,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机会。第二,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经过长期研究总结,中院推出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件,对类型化案件进行标准说理,提高司法审查的效力。第三,建立与仲裁机构长期的畅通沟通渠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审查中及时依法调阅案卷,必要时联系仲裁机构提供审理情况说明;(2)针对个案或类型案件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合理完善仲裁制度;(3)每年会梳理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仲裁机构,提高仲裁质量。

      下面结合个案,讲一下中院在一些仲裁司法审查具体问题上的审查思路。

      1. 会准确适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举几个案例,在丸红国际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诉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国法律主张临时仲裁协议无效,中院依据当事人确认适用的英国法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另外,在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诉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一案中,当事人约定或裁或诉条款。或裁或诉条款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无效的,但是中院适用了仲裁地美国仲裁法,并且通过查明法律,对美国的相关判例进行了研究,最终确认了该仲裁协议有效。

      2. 进行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2012年修改后的ICC《仲裁规则》不允许其他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ICC仲裁规则的话,中院会认定当事人约定了ICC国际仲裁院作为惟一的仲裁机构。在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案中,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中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中虽然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所以这个仲裁协议中院也认定了有效。

      3. 坚持仲裁条款独立性,理清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效力的界限。在一个案件中被申请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中院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及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定,适用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认定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4. 严格依据仲裁规则认定适当仲裁程序。比如在SAMSUNG一案中被申请人对传真送达提出了异议,而这个案件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庭采用传真方式送达有关制定仲裁员及进行仲裁事项通知,按照这个仲裁规则是有效的,所以中院认为当事人以这个为由认为仲裁送达方式不符合仲裁规则,这个主张不能成立,所以也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

      5. 严格界定公共政策内涵,杜绝滥用公共政策条款。同样在另一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其签订销售合同时不持有棉花进出国贸易经营资格,未取得进口配额,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以公共政策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中院经过审查认为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因此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这项主张,这是中院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面的审查思路。

      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以下三个建议:

      1. 仲裁审理应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刚刚前面也提到,中院仲裁司法审查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程序公正的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在开庭前可能还有一道救济途径,但是一旦仲裁程序发生问题的话,有可能导致最后让当事人满心期待的仲裁裁决会落空。以仲裁送达程序为例,送达是重要的仲裁程序,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送达不以当事人实际接收仲裁文书为标准。但是中院认为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会增加非因当事人原因而导致的未能得到适当通知的风险。因此,中院建议仲裁应尽可能的能够送达至该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这样切实履行好送达义务,以确保仲裁程序公正,这是非常重要的。

      2. 完善虚假仲裁的救济途径。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仲裁案件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是针对虚假仲裁的事后救济。中院建议应加强事中防范,对于当事人完全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直接要求仲裁庭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该全面审查证据,谨慎的作出裁决,避免落入当事人的虚假仲裁的圈套。只有仲裁机构和法院共同合作,才能更加有效的防范仲裁欺诈,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借力智慧法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信息平台。中院将借助网络和高科技手段,建立仲裁司法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仲裁与司法互利共赢,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我的发言就这么多,谢谢大家,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