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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ehwan KWON:《纽约公约》在韩国的实践——《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五)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Southern China Forum

    Heehwan KWON:《纽约公约》在韩国的实践——《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五) 

    编者按20185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将分期推出该研讨会的中英文实录稿。本期推出的实录稿内容为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代理秘书长Heehwan KWON在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Heehwan KWON

    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Heehwan KWON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

    主题演讲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非常感谢Anna JOUBIN-BRET女士,刘晓春院长,当然还有我们相关的主办方。我是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代理秘书长。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大韩商事仲裁院来做演讲。稍微介绍一下我们机构,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是韩国唯一授权的仲裁院,而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KCAB International)则是我们刚刚成立的一个仲裁分支机构,专门负责仲裁案件管理和推广。本次是KCAB International在深圳的首次展示。我想感谢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全体员工。我可以想象他们花了多少努力才能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举办如此棒的论坛。

    今天来到现场想跟大家分享的是韩国关于《纽约公约》的实践问题。这里有两点。第一,我应该分享些什么呢?实际上在韩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尤其是境外裁决的执行,实际上就是要去跨越我们之前的鸿沟。所以在韩国实践方面并没有留下严重的问题,但我会跟大家分享韩国的一些做法。

    第二点,大家都知道今年是《纽约公约》的六十周年庆。我的同事Minjung今天早上已经就纽约公约60周年庆典的网站给大家做了一个非常棒的介绍。她和我在今年11月份也要举办一次大会,像香港仲裁周或者迪拜仲裁周一样,我们希望打造一个精彩的项目。那我们要分享什么?该怎么分享?我带着这些问题查阅了很多相关文件、法院判决以及KCAB的仲裁裁决,我发现了很多可以做的事情,想跟大家分享。

    首先,我要简单介绍一下《韩国仲裁法》关于撤销裁决方面的法规。大家可以看到这其实与《纽约公约》第五条非常相似。《韩国仲裁法》在去年进行了修订,但仍然遵循2016年《韩国仲裁法》的基本理念。韩国于1990年采用了《示范法》,我认为韩国可能是首个采用《示范法》的国家。

    接下来我想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三个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韩国法庭非常经典的一个裁决。我想跟大家分享这个案例的理由实际上很简单,这个案件的标的额小于5万美元,所以这是一个很小并且简单的案子。因为这个标的额小,很多人就会忽视了在这种小金额案例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然而在这个案件里,由于外方在申请执行上的积极举动,使得裁决在短时间内便成功执行。关于这个案件,我想简短地给大家分享一些信息。它的申请人是新加坡的买方,主要是提供飞行员的训练,被申请人是韩国公司。韩国方不幸败诉了。因为仲裁地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当事人聘请了韩国律师,希望在韩国法院执行。也许当时韩国方没想到对方会为了不到5万美元来到韩国申请执行,但这最终还是发生了。为了避免执行裁决,被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未给予适当通知。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认为因为申请人的一些犯罪行为,法庭应该遵循《纽约公约》第四条及第五条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然而韩国法庭驳回了被告关于不正当程序的主张。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了仲裁通知,他们大多会忽视,他们基本都会有同一个想法,他们怎么可能花费额外的金钱来我们国家申请仲裁裁决的执行?。因此,通常我会建议我的客户和同事们,他们需要关注仲裁的裁决和程序,因为这些裁决可以在任何签署了纽约公约的国家执行。所以自始至终,裁决的执行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即使您可能遇到一些非常艰难的情况,我也给了我同事一个完整的指引,必须用尽自己相关的财产和资源来参与仲裁过程。有时即使花销很大,您也需要聘用一些非常优秀的律师来进行申辩。在这个案件中,仲裁程序初步使用的语言是英文,所以韩国当事人就放弃了参与仲裁。他们可能主张自己在仲裁结束的时候或者执行阶段缺少足够的机会参与庭审或者仲裁程序。但其实他们原本是有机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因为秘书处通常会对相关的请求灵活处理,即使有拖延程序的风险,秘书处也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如果当事人经合理通知后一直不出现,仲裁庭及秘书处会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仲裁程序,被申请人在执行阶段申诉其未参与仲裁程序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因此法庭就驳回了这个案件被申请人的申诉。

    此外,仲裁庭也要求被告提交相应的声明,这样能够给双方一个平等的机会进行申辩。在这个案例当中,韩国法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申请。在这个案件中,被申请人以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欺诈为由作出抗辩。欺诈,取决于欺诈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韩国法庭遵循《纽约公约》来进行裁决。如果是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要进行非常谨慎的裁决。然而,在一般案件的仲裁承认与执行上,韩国法庭会倾向于支持在韩国寻求执行仲裁的一方。我在2002年加入大韩商事仲裁院,但是在这16年间,我从来没有见过任何一个案件在韩国法庭上是因为公共政策的原因而拒绝执行的。所以韩国的法庭非常支持仲裁,并且对于因公共政策的理由而拒绝执行有很高的门槛。

    在另外一个非常关键的案件中,法庭对《纽约公约》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际公法作了进一步解释。被申请人称货物的损坏是申请人引起的,因为那个公司采用先进先出的存货方式,被申请人认为整个包装的责任都在于申请人一方。但仲裁庭有不一样的想法,仲裁庭表示支持申请人,这个案件来到了韩国法庭。韩国法庭认为被申请人有义务确认包装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因此,最终的责任是在被申请人。这个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完全清楚其基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因此韩国法院尊重仲裁庭的裁决。

    最后一个案例,因为我的时间不太够了,这是有关韩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一个非常关键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NDS是申请人,申请人主要在欧洲进行广播服务。被申请人在韩国,为申请人提供卫星通讯设备。在这个仲裁案件当中,申请人想要百分之百的执行。如果我们看一下第三点,这个是裁决中的一部分,如果大家看一下这个裁决项的话什么感觉?这个裁决项非常的不清晰。那么法庭要如何执行呢?我们讨论一下这个裁定,这仅仅是复制粘贴的工作,一部分是来自于申请人的意见,一部分来自于仲裁庭的意见。

    关于第一个案件,刚才提到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是被驳回的,因为是否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法执行裁决在业界是非常模糊而具有争议的。在这个案件发布后,有许多批评的声音,大多数来自国外司法机关。因为被申请人隶属于韩国政府,所以也许韩国法庭倾向于保护韩国的国有企业。但是在高级法庭,他们还是驳回了同样的申诉。法庭认为仲裁裁决不够详细,导致无法执行。但是,法庭在仲裁裁决执行和法庭组织协商下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之间进行了区分,因为根据韩国仲裁法的规定,一些已经被撤销的裁决可能就没办法执行。因此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必须够明确才能够被执行,这也是国内程序中的一部分。这是一个独立的观点。

    基于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之间的差异,法庭坚持申请人有合法的权益进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决项的不清晰度并没有剥夺原告去申请整个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权利。总结一下,即使仲裁裁决不够具体而无法执行,韩国的法庭也认为,胜诉的一方是有绝对的权利去寻求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所以我认为,或许这个案例给了韩国的仲裁机构一个很好的信号,那就是,如果您想要获得一个胜诉的仲裁裁决,必须考虑到《纽约公约》、韩国法院的态度以及对于合同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所有相关条款的解读。所有今天提到的相关案例大家都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去了解,也可以在网站上进行下载。如果任何不清晰的地方,大家可以点击这个链接或者直接找我。正如我刚才跟大家说的,在今年年底从115119日,我们将会有一个韩国的仲裁周。我也希望各位能够在下半年来到首尔,一起参与精彩的研讨会,并享受首尔美好的食物和氛围,谢谢大家!

    裁案件受理范围:

    1. 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

    2. 当事人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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