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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四宝:《纽约公约》的规则精神与多边精神——《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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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四宝:《纽约公约》的规则精神与多边精神——《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十六)

    编者按20185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已分十五期推出研讨会中嘉宾致辞及主题演讲的中英文实录稿。本期是实录稿系列的最后一篇,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在研讨会上的闭幕致辞。

    沈四宝理事长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沈四宝在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

    研讨会上的闭幕致辞 

    今天这个会议非常有意义,我认为《纽约公约》以它六十年的历程,一甲子的努力,成为全球仲裁界的一个最重要的规则。到目前为止已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本身就说明它在国际仲裁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个是有目共睹的,它要比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还要多,还要广泛。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纽约公约》,全球的仲裁能否这样蓬勃有序地发展?我想大家都是非常明确的,这就是《纽约公约》的意义所在。我们可以这么说,《纽约公约》是整个国际仲裁的基石,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基石,《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是什么?我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精神就是规则精神,第二个精神就是多边精神,或者说是全球化的精神。

    当我们讲到它的规则精神,它的基本精神的核心就是在全世界,起码在159个国家和地区统一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以遵循。

    《纽约公约》的第二个基本精神,即全球化精神,多边精神,意味着外国的仲裁裁决在全球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通过《纽约公约》能够把外国的民间的仲裁裁决,与一个国家的司法行为衔接,加以强制施行,国际仲裁有了《纽约公约》,才能如此有序地发展。

    我觉得这两个法治精神,非常值得在中国以及全球加以发扬和实施,尤其在实施一带一路的过程当中,更应该加以发扬。中国在以往40年的改革开放中一直是经济全球化的支持者、实践者和捍卫者,我曾经在1999年的时候在哥伦比亚大学看到一本书,当时的背景是这样:中国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艰辛地谈判了13年要加入WTO,那是最艰难的时候,还进不去。那个时候这本书说中国是WTO的最后捍卫者,那个时候我觉得非常震惊,中国还没有进去呢。当时我们学习回来也要加速我们的谈判过程,这本书的作者预言中国将是WTO的最后捍卫者,也就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后捍卫者,然而当时中国还没加入WTO。我说这个作者的预言很了不起,现在十几年过去了,历史的进程正在印证着这一预言的正确性,倡导者不一定就是执行者,也不一定就是捍卫者。

    我觉得中国以最高院为代表的各级法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纽约公约》的理解和实施,一直在采取措施,实际上我也特别提到最高院的民四庭,他们主要负责《纽约公约》在中国实施的最后把关,我认识其中几个法官,实际上都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人才,他们已经在慢慢展露头角了,他们的博士学位研究课题都是国际商法,都和国际仲裁相关的,尤其我提一下高晓力法官她的论文就是关于《纽约公约》公共政策这方面的内容,她查了很多资料、做过深入研究,这对她后来的工作非常有帮助

    事实上中国的各级法院,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我觉得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仲裁大国,正在走向经济全球化的道路上,而且一直非常重视我们自身仲裁国际公信力的建立,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同时在国际仲裁中不断地增强我们中国的元素,以便更加从容地、持续地发展中国的仲裁事业,在实现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们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密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把《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在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当中,逐步地推广、发扬,谢谢大家!

    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1. 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

    2. 当事人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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