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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与FDI显著增长必将推动投资仲裁发展——第七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实录稿(一)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Southern China Forum

    编者按: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前海管理局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与投资仲裁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彪主持了开幕式。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成员)大法官赵宏在开幕式上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表示: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进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成员)大法官赵宏祝福:祝愿深圳市在外向型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祝愿深圳的企业在全球化的大潮中、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中,勇于开拓,不断历练,为中国、为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多贡献,取得更大的成功。 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之下,我国企业正在越来越广泛深入地参与全球经济贸易合作,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对外投资方面,我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大国的单一身份,转变为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因此,投资纠纷和投资仲裁在当前的形势下,不仅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更是我国工商界和法律界人士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57,在最近召开的,也就是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各方共同发表了《南宁声明》,在这个声明中,在互惠原则的适用方面,我们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在这个声明里明确宣布,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这就从事实的互惠原则,完全转入到推定互惠。这是在互惠原则的适用方面迈出的一大步,也是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举措,相信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与我国深化司法合作。

    201610 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全方位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境外资产总额快速增长。以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为例,截至年底,中央企业已在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家分支机构,境外资产总额达到了万亿人民币。但是,资产的快速增长背后也隐藏着不少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差异很大,给企业国际化经营带来了诸多不确定的因素。部分国家逆全球化思潮上扬,贸易保护主义和内顾倾向抬头,一些国家和地区频繁使用国家安全审查、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对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采取歧视性政策。这些风险需要引起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的高度注意,要时刻绷紧走出去的法律风险防范这根弦。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中就特别强调,要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专门出台《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一定跟着走出去。从项目的前期法律论证、尽职调查到运营中的法律风险、海外维权,都要跟得上、贴得紧,努力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又陆续组织出版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系列丛书,并探索建立法律风险报告和提示制度,供各中央企业参考,进一步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进一步增强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着境外投资的不断增加,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要切实改变国内法律服务跟着投资走的被动局面,实现法律服务领着投资经营走出去的主动作为。

    今天高朋满座、嘉宾如云,国际、国内在投资仲裁领域的专家、名家齐集,我相信今天出席会议的企业一定会有很多收获。在此我借这样的机会,祝愿深圳市在外向型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祝愿深圳的企业在全球化的大潮中、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中,勇于开拓,不断历练,为中国、为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多贡献,取得更大的成功。

    最后,让我祝愿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