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专家讨论实录稿(第一节):中国高科技企业全球化战略与法务管理
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SCIA”)主办的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创新”研讨会于2016年9月10日在中国“创新之都”深圳召开。境内外300多家企业的高管和法务负责人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专业律师及政府决策、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共约500人,围绕互联网背景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入展开探讨。
其中第一节“中国高科技企业全球化战略与法务管理”由中国平安集团首席律师、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主席姚军仲裁员主持。讨论嘉宾包括特斯拉汽车公司全球助理总法律顾问裴颖,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华南国仲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谭允芝仲裁员及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忠德。演讲嘉宾、讨论嘉宾共同与听众作了精彩互动。实录如下:
主持人:姚 军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仲裁员
讨论人:宋柳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副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仲裁员
谭 俊 百度法务部总经理 江 波 腾讯集团法务总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仲裁员、华南国仲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萨 米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资深总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仲裁员 裴 颖 特斯拉汽车公司全球助理总法律顾问 谭允芝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仲裁员、华南国仲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王忠德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姚军:感谢论坛第一环节“中国高科技企业全球化战略与法务管理”的四位嘉宾:华为副总裁宋柳平先生,百度法务部总经理谭俊先生,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先生和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资深总监萨米先生的精彩发言。
宋柳平先生以“中国企业全球化的法务布局”为题,介绍了华为公司法务和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及风险管控系统,并认为国家的法制是企业全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谭俊先生向大家分享了互联网企业法律实务管理的经验。江波先生的发言聚焦网络侵权3.0时代的行业规制与制度协同,介绍了3.0时代的新的侵权形态,并畅谈了其对“聚合侵权”的法律认定的看法。萨米先生以“电子商务和云计算:业务及法务国际化”为题,分享了阿里巴巴生态系统的全球化、跨境电商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接下来的专家讨论环节让我们有请第一环节的发言嘉宾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女士、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忠德先生、特斯拉汽车公司全球助理总法律顾问裴颖女士围绕今天上午的主题展开讨论。台下各位专家有什么问题也可以提出来。
谭允芝:刚才听了几位公司法务部的嘉宾演讲,我有几点比较深的感受。今天发言的中国企业,是很有能力去影响国内的法律政策的,在这方面我也希望企业能踊跃地发声。其中有一点我觉得国内的法律可以参考一下,那就是有关专利权有效性的可仲裁性问题,这方面在国际上有仲裁经验的发达国家差不多全都可以对专利有效性做仲裁。如果双方对于其中一方的专利文件的有效性存有异议的话,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在实现双方有效性的层面上去解决?主要是这个问题。大家知道,专利文件的发出是基于一个国家的授权,在一般的法律理论上而言是不可以私人地来宣告该专利的无效。但是在双方有争议的时候,可不可以在双方同意并且保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去决定接受仲裁庭就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呢?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对第三者而言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可不可以双方同意,只限双方接受裁决约束?关于这个议题,香港即将通过法律以明确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是可以仲裁的。我看到国内现在也在往这方面发展,这一点其实对企业是很有帮助的,我就提这一点,谢谢大家!
王忠德:我听了四位嘉宾的演讲很受感动,我觉得他们所在的这些公司做的那么好,是由于公司法务的工作在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作为外部的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也感受到了企业的法务工作非常重要,不仅体现在防范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方面,在运用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来治理、经营企业方面有更重大的作用。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内部的协作水平和企业的运行效率,同时还能够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写方面企业法务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从华为宋柳平副总裁的演讲当中,还有另外几位法务总监的演讲当中,我已经感觉到了企业法务工作在突破、在升华,这个创新最重要的就是怎么利用法律空间,怎么利用法律思维,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更好的效益和效率,谢谢!
姚军:我们现在把机会给到台下专家,各位有什么问题需要跟台上专家互动?欢迎提问。
现场提问1:请问一下华为的宋柳平先生,宋先生刚才讲到关于法律制度的国家竞争力的问题,宋先生能不能给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这方面我有很深的体会。原来我最早在深圳中级法院工作,然后辞职去了企业。当时在处理个别案件过程当中,我对此有深刻的体会,我认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竞争力在国家对外交往和发展的过程中,是非常关键的因素,我想华为作为国际性的公司在这方面应该有很深的体会。
宋柳平:当前全球化竞争,通常企业竞争比较多使用的是本土的法律优势,要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有没有竞争力,标准非常简单:就看另外一家全球化的公司——比如说美国公司——如果它在美国本土起诉我们,而我们在中国起诉它,能不能获得平等的地位?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竞争力非常直观的标准。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前一段时间一直在呼吁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大侵权的赔偿力度。在美国平均一件专利的侵权赔偿法院判决平均是450万美金以上,而中国的一件专利侵权的平均赔偿是8万人民币。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公司在美国起诉我们,它所获得的赔偿,和我们在中国起诉它获得的赔偿是不可能对等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狭隘地仅仅以国家内部公平这一个角度来看问题,比如说司法问题、立法问题。我们还要从全球的视野看,我们是不是达到了我刚才讲到的所谓的两个责任,谢谢!
现场提问2:很高兴今天跟各位专家请教,我想请问一下阿里巴巴的萨米先生。刚才萨米先生讲到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萨米先生说当阿里巴巴在海外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也会咨询一些外部律所的意见,但是好像律所的意见没有参考意义。这里萨米先生提到一个很好的问题,就是我们法律人士和在企业服务的需求之间有一个很明显的差异,大家都能感觉到这个差异,所以大家都笑了。萨米先生能不能给我们大家一些建议?怎么样使我们的外部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对公司更有参考意义?
萨米: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这方面例子和建议可能会非常多。但是时间关系,我只能说1、2个例子。传统的律所特别是商务方面,是一个特别被动的行业。客户来了,问你问题,你就回答。到了今天,因为费用和整个经济模式的问题,大家对律师的成本会非常关心。这会导致往往律师对网络时代的企业业务是不了解的。这样一来你给他介绍,你花了很多时间,他不一定理解。即使他理解了,但是给你写备忘录的不一定是他,有可能是下面的一个年轻的律师。有可能你问的问题涉及到律所内部几个人,所以往往我们找海外的律师,介绍了事情之后,让他写一个报告,我们看了之后如果不行让他重新写。往往最要命的是,大家会把最难处理的问题假设不存在。比如大家会说,假设你的业务是B2B,不涉及到消费者。但是阿里云业务不会分个人或者企业的用户。所以通过这些假设,对律所来说,会大大减少他们的工作量,但是却不会帮企业解决企业想解决的问题。这是我的回答,不知道各位有没有补充?
江波:腾讯公司法务部还是有非常多的外部律师给我们提供支持的,我觉得他们的专业意见在很多时候,是能够得到采纳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外部律师有必要对我们的产品至少是比较了解的。不过这个还好,因为我们大部分产品,本身是面对消费者的。如果他真的重视这件事,他可以通过大量地使用我们的产品,来掌握最基本的情况。我们自己内部有一个理念:我们要做最懂业务的法律人。换句话说,我们在学法律的团队里边,我们应该是最懂互联网产品的法律人。你如果对自己的产品都不了解,你又怎么能够出具一个让业务部信服的法律意见,又怎么和业务部沟通呢?道理是一样的。外部的律师也是一样的,你如果对我们的产品很了解,而且你用心,能够出具一些可以落地的,接地气的法律意见,我觉得很好。我们在实际当中也有很多外部律师给我们提供支持,不可能什么都自己做。第一,人力成本HOLD不住,第二,我们觉得也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不符合互联网精神。什么事情都是自己做,肯定不是互联网精神,谢谢!
宋柳平:我补充一点,因为这个问题既然提出来我觉得还是值得探讨的,我认为千万不要低估了外部顾问的帮助。外部和内部是有分工的。特别是在跨法域的时候,为什么?外部律师更熟悉当地的法律程序和具体技巧细节,熟悉在自己国家法庭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应对,但是他们也有缺陷,对公司业务的了解。第二个缺陷是,他们可能不知道其他国家的情况。因为未来的战争都是跨法域的战争,可能不是在一个国家打,而是在多个国家打。我认为,公司的法律组织永远是灵魂,是主导这个事物的灵魂,但是他一定要依靠外部的工具来帮自己提高能力。因为一个美国律师不可能想到用一个欧洲的诉讼来平抑美国诉讼,也不可能想到用中国的诉讼来平抑美国的诉讼,他们是想不到这个的。只有公司律师团队有这个灵魂。第三个缺陷是责任心不一样,公司律师对于自己的业务有着更强的责任心。外部律师是一种交易,所以他比公司律师的责任心小。尽管如此,还是永远不要忽视这种力量,因为你在全球过程当中确实需要许许多多的外部律师提供坚强的法律服务,我认为不要低估他们的力量。
现场提问3:各位好,今天这个会议主题非常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创新”,这个主题,我理解是一个公权和私权的结合,互联网时代,法务工作本质上是一个私权的问题,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掌控本身是公权的问题,所以私权实际上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公权是保证私权发展的公正。我觉得今天题目非常好,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最先发言的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刘贵祥庭长讲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强院长领导下这些年的法律创新,其中有两点创新:第一个是把法律文书公开化,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第二个把庭审的过程公开化、视频化,对推动法院审理的公正公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想提的问题是,利用互联网把诉讼过程再推进一步,怎么推进一步?(我认为)把诉讼过程互联网化,从当事人立案,受理立案,指派审判员,整个过程全部在互联网公开,然后把程序过程,决定程序中的规则条件,在每一个环节都相配套。这样让我们当事人和律师,通过特别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去以后能看到整个案件处里的全过程,这样保证过程的公开,对于实现公正非常有用。从我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做律师的经验来看,如果这些都公开化了,我相信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产生腐败的可能会大大减少,最终实现公平,我这一点建议请最高院民二庭的杨临萍庭长带给最高法院,也带给周强院长,谢谢!
现场提问4:各位台上嘉宾,我想借着谭允芝女士的话题,关于专利仲裁解决机制。想请问各位谈谈对争议调解解决的看法。
谭允芝:我觉得调解,从刚才各位法务部领导的演讲当中可以看到,调解其实是某一些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但是调解方面,如果调解员不够专业,那跟大家自己在没有调解员的环境下坐下来谈没什么区别。我认为企业要倾向找专业的调解员,专业的调解员是什么意思?就是要对相关的行业,争议本身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调解技巧高、经验丰富,并能做到公正公平。我了解到,在国内调解和仲裁可以成为一种混合的程序。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对于这种做法存有很大的争议。因为进入调解程序以后,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可不可以由同一位调解员接着去做仲裁员?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意见是不应该这么做。因为调解是一种解决纷争的方法,让双方有机会比较坦率地去把自己的底线、自己的一些顾忌、或者是其他一些不适合让一个做公正裁决的人听到的话讲出来,双方去充分地交流,然后再找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所以我觉得调解的方向,应该尽量专业化,也希望有更多符合资格的,有特别调解专业训练的调解员加入比较高端的调解工作,我觉得这个是十分必要的,谢谢!
宋柳平:关于用仲裁方式解决专利权权利的有效性问题,这在世界范围内也只是一种探索。因为实际上专利权属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这个权利一旦无效,就意味着对所有人无效。所以,用一个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形式,来解决这个权利问题,本身可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是第一点。
如果是说,这种仲裁方式,或者这种调解方式,只是适用于双方的话,这时它的本质并不是一个关于专利有效性的裁决。只是双方对这个专利效力的认识,可以达成一个结果,所以也只解决了双方的问题,解决不了其他普遍性的问题,这是一种探索。
但是我们也不反对,用这样一种开放的形式来解决纠纷,我觉得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但是我认为道路还是艰难的。比如说调解不成功以后,是不是还可以涉及司法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挑战。所以我觉得,因为实际上仲裁更多是就解决双方的争议部分进行裁定,很难解决公有领域的判断问题,谢谢!
姚军:时间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女士。
现场提问5:谢谢主持人给到我最后的机会,今天我看到三位腾讯、阿里、百度法务在同台,不知道三位是不是第一次同台论道?
第二个问题刚才百度谭俊先生讲到法务有一个职能是渗透法律,想问一下在中国现行环境中,如何应对跟现行法律的冲撞以及应对空白的问题?
江波:实际上我们腾讯公司很重视互联网领域内的立法创新工作,很早之前我们就在法务部内部成立了一个法律研究中心。后来我们法律研究中心跟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成立了腾讯法律研究院。为什么我们这么做?就像刚才这位女士说的,互联网领域类的法律问题都是非常新的,而法律本身是滞后的,这是大家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在传统的民商事领域,以及刑事领域,经过长期时间积累,大部分问题是与现行法律吻合的,只有极个别情况下突然出现的社会变化,才是现行法律所没有涉及到的。互联网领域比较特殊,整个行业产生时间比较短,而且截止到目前为止,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演变都是非常明显的,所带来技术的便利,产业的商业模式更新都是突飞猛进的,就像今天我演讲的时候介绍的这个问题,这也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这只是大海当中的一滴水,类似的事情比比皆是。
在这种情况之下,据我所知,我们几家比较大的互联网企业,都有相类似的研究机构,我们把行业内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也积累了很多国家的立法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高校的老师、专家、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和他们一起来探讨,把我们的素材收集好、分析好,介绍给他们,让他们了解现在互联网的变化,是一种什么样的趋势,是一种什么样的现状。
他们了解了以后,才有可能更好地针对互联网发展变化的趋势,做一些立法的调整。或者是他们认为有必要的话,做一些立法的推进,而且现在国家非常重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相关的立法也会越来越多。总之,我们互联网企业,本身是有这种迫切的需求,也有这个意愿来做这件事情,我相信很多机构一起合力,还是能够把互联网行业立法规范发展做好。
萨米:我稍微补充一下,我想一个企业、一个组织,达到一定的规模,还是会关注其自身的社会责任,包括我们个人也会关注。像阿里巴巴或者BAT其他公司,一方面对社会关注是来自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不是一个慈善机构,当然会追求利,所以这两者怎么平衡?大家可以探讨。特别是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对社会的影响,甚至现在特别大的互联网企业,它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比如说在欧洲,世界领先的网络企业,要么来自中国,要么来自美国,但为什么没有来自日本?为什么没有来自欧洲?大家可以反思,包括刚才大家提到一些原因。阿里巴巴也是非常愿意参与跟政府部门的调研、对话,跟政府的协会长期有沟通,包括专家和学者。当然我们也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在北京有一个阿里研究院,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注意到,刚刚举办的G20会议之前,阿里巴巴研究院发了两个新的研究报告,一个是关于世界贸易的新趋势,一个是关于云计算和区域相关的一些行业的发展。当然这些研究肯定会包括阿里巴巴内部企业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同时会关注整个行业的情况。
第二个是公司内部,因为国家有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大的企业也会关注并参加立法的过程。从调研到立法草案颁布,我们都会参与,所以我们内部也有一个研究团队,这样大家可以关注国家最新动态,也是帮助尽量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因为往往创新的企业会碰到一些问题,法律法规当时没有考虑到的业务,有可能当时你的业务不存在,有可能当时你的业务大家不了解,或者没想过,所以多方面的沟通还是非常必要的。
姚军:谢谢各位专家的发言,时间关系,我们本节论坛到此为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