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8-02 09:00:00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问题的说明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简称“华南国仲”,创立于1983年,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关于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仲裁条款,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变,案件由华南国仲继续受理。
广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包括华南国仲在内的广东省辖区内所有仲裁机构信息,并于2012年2012年12月6日在粤司函〔2012〕413号函中明确: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仲(及其前称)仲裁的案件,其他机构无权受理。人民法院也已经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华南国仲(其前称)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相关案件应提交华南国仲仲裁。
华南国仲将一如既往,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独立、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