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确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管辖权的裁定
发布时间:2015-01-22 16:44:58
人民法院确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独立仲裁机构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裁定
【编者按】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之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确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独立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并认定:(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管理的仲裁机构,经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2)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3)仲裁协议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相关纠纷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当事人以中国贸仲、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等问题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三家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明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独立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案件依法行使仲裁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