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中国特区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发布时间:2018-07-04 09:50:20
当地时间2018年6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在华盛顿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的签署为双方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双方将相互为对方提供庭审及配套设施,ICSID的服务通过与SCIA的合作在深圳前海“登陆”,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国际仲裁高地建设。
当地时间6月27日, SCIA与美国中国总商会、纽约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市驻北美经贸代表处围绕“中国的国际仲裁是否公正”这一主题,在纽约联合举办研讨会,中美经贸仲裁深入对话,是中美经贸仲裁交流的新起点。
当地时间6月28日,SCIA受到UNCITRAL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的特别邀请,参加UNCITRAL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的《纽约公约》60周年纪念大会。此次纪念大会是继UNCITRAL与SCIA在中国深圳共同举办纪念《纽约公约》60周年大会之后的全球第二场专题纪念大会。Anna Joubin-Bret秘书长在会后赞赏深圳为《纽约公约》在全球的进一步推广和覆盖所做的工作。
中国特区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引发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特区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引发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香港商报》、ICSDI官网、美国中国总商会分别在第一时间对SCIA系列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了报道。
国际投资仲裁服务“登陆”前海
中企在美国也可就近解决纠纷
南方日报 2018年06月28日
6月28日,记者从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获悉,华盛顿当地时间6月26日下午,该院应邀访问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并签署合作协议。意味着ICSID的服务将通过与SCIA的合作在前海“登陆”,进一步强化前海作为中国国际仲裁高地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就近解决相关商事纠纷。
ICSID是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ICSID也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其总部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欧洲办公地址设于巴黎。
根据协议安排,ICSID和SCIA将相互为对方提供庭审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等服务。同时,双方还将共同在工商界和法律界推广仲裁、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该领域内交换信息、共办活动。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可以预见,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将越来越多。顺应市场的需求,SCIA已于2016年在中国首开投资仲裁受理渠道,其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探索。”
SCIA院长刘晓春说,SCIA作为ICSID在亚洲的庭审合作伙伴,其所处的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而且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地带和“一带一路”的枢纽,这一合作将至少在四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学会使用投资仲裁这一工具,在‘走出去’过程中有力地保护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共同为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和专业的投资仲裁服务;第三,更加有利于来自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在中国参与投资仲裁业务;第四,ICSID在世界银行的庭审设施也将作为SCIA商事仲裁案件在美国东部地区的庭审设施,而且双方互相提供庭审服务,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就近解决相关商事纠纷。”刘晓春说。
中国企业可在美就近解决商事纠纷
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深圳特区报 2018年06月28日
华盛顿当地时间6月26日下午,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一行应邀率团访问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双方在世界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将开启深入合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保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各种的利益,更为中国企业在美就近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便利。
双方将共推纠纷解决机制
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Meg Kinnear女士分别代表各自所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安排,深国仲和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将相互为对方提供庭审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等服务。同时,双方还将共同在工商界和法律界推广仲裁、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该领域内交换信息、共办活动。协议的签署为双方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记者了解到,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
深国仲两年前在中国首开投资仲裁受理渠道
2017年9月,来自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官网的消息称,我国有9名专家当选该机构调解员及仲裁员,意味着中国专家阵容已开始深度介入国际投资人与地主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组织。而深国仲在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探索则更早。
深国仲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可以预见,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将越来越多。“顺应市场的需求,深国仲已于2016年在中国首开投资仲裁受理渠道,其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探索。”
双方合作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就近解决商事纠纷
深国仲作为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亚洲的庭审合作伙伴,所处的深圳前海合作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而且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地带和“一带一路”的枢纽。双方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经济特区国际仲裁创建三十五周年之际签署合作协议,意味着世界银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服务通过与深国仲的合作在前海“登陆”,进一步强化中国国际仲裁高地建设。
SCIA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深入合作还将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亚洲地区投资者产生积极影响,不但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学会使用投资仲裁这一工具,在“走出去”过程中有力地保护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共同为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和专业的投资仲裁服务;有利于来自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在中国参与投资仲裁业务。“更重要的是,根据合作协议,ICSID在世界银行的庭审设施,同时作为SCIA商事仲裁案件在美国东部地区的庭审设施,而且双方互相提供庭审服务,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就近解决相关商事纠纷。”
美国法律界关注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美国法律机构在纽约联合举办研讨会
深圳特区报 2018年06月30日
当地时间6月27日,恰逢《纽约公约》诞生60周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美国多家工商、法律机构在美国纽约联合举办研讨会,探讨“中国的国际仲裁”这一主题。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研讨会适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设立,美国法律界对此也十分关注,与会听众对中国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未来在深圳的互动与合作表现出浓厚兴趣,并称深圳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值得期待。
记者了解到,此次研讨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美国中国总商会、纽约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市驻北美经贸代表处联合举办,深圳国际仲裁院北美庭审中心、中伦律师事务所(纽约)、德恒律师事务所(纽约)为协办机构,除深圳国际仲裁院外,美国两家主要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及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均参与其中。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博士发表了题为“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以深国仲的改革与创新为视角”的主题演讲。他从国际仲裁公正性的制度要求切入,展示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法人治理机制的法定化改革、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安排、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规则创新以及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情况,介绍了中国国际仲裁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创新经验,分析了中美经贸纠纷经典仲裁和调解案例,分享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立、公正和创新”这三大核心理念,以及深圳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的国际仲裁高地”的愿景。
美国法律界、工商界人士以及中国对美投资企业代表共121人参加了研讨会。
联合国贸法会赞赏深圳为《纽约公约》所作贡献
深圳特区报 2018年07月01日
当地时间6月2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纽约公约》60周年纪念大会。此次纪念大会是继联合国贸法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在中国深圳共同举办纪念《纽约公约》60周年大会之后的全球第二场专题纪念大会。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在会后对深国仲参与大会表示特别感谢,并赞赏深圳为《纽约公约》在全球的进一步推广和覆盖所做的工作。
深圳和香港与《纽约公约》渊源颇深
《纽约公约》全称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于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按照《纽约公约》,一国仲裁裁决可在其他签约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国际仲裁在国际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7年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截至2018年6月,该公约已有159个缔约国。深国仲于1989年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香港)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走出国门,深国仲的仲裁裁决在海外普遍获得承认和执行。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纽约公约》与深圳和香港有着特别的渊源。香港回归后,参照《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首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现任深国仲理事会理事)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字。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统计,按照上述《安排》在香港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裁决中,深国仲仲裁裁决数量居首位,并且深国仲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按照《安排》不予执行,体现了中国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也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仲裁的包容性支持态度,体现了仲裁作为跨境纠纷解决主要方式的独特作用。200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背景下,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法律合作以支持仲裁裁决跨境执行为基础,进行了长期的生动实践,这是粤港澳大湾区持续繁荣稳定的基础,也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思路。
为了肯定“深圳+香港”作为《纽约公约》在中国实施所发挥的重要历史作用,以及其中代表性人物的历史贡献,联合国贸法会经与深国仲商量,在6月28日大会上播放了深国仲现任理事梁爱诗的照片。
中国成为在国际上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
在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为保障《纽约公约》在中国的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支持中国国际仲裁的发展。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支持仲裁发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一系列意见,进一步表明提升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的鲜明立场,积极采取支持国际仲裁的包容性司法态度,已经形成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氛围,也使得中国成为在国际上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近年来,安哥拉等国家在考虑加入《纽约公约》时,其相关代表团来访深国仲,了解中国仲裁裁决执行的深圳实践。
本次纪念大会适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正式挂牌,国际社会对《纽约公约》未来在中国的实施、新成立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对《纽约公约》的态度以及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未来在深圳的互动与合作充满期待。
深圳国际仲裁院与ICSID达成合作
香港商报 2018年6月28日
当地时间26日下午,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理事长沈四宝和院长刘晓春应邀率团访问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SCIA院长刘晓春先生与ICSID秘书长Meg Kinner女士分别代表SCIA和ICSID在世界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安排,ICSID和SCIA讲相互为对方提供庭审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等服务。同事,双方还将共同在工商界和法律界推广仲裁、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在该领域内交换信息、共办活动。协议的签署为双方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中国特区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ICSID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是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总部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欧洲办公地址设于巴黎。
将在四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可以预见,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越来越多。顺应市场的需求,SCIA已于2016年在中国首开投资仲裁受理渠道,其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探索。
SCIA作为ICSID在亚洲的庭审合作伙伴,其所处的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而且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地带和“一带一路”的枢纽。双方在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特区国际仲裁创建35周年之际签署合作协议,意味着世界银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服务通过与SCIA的合作在前海“登陆”,进一步强化中国国际仲裁高地建设,而且将在以下四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第一,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学会使用投资仲裁这一工具,在“走出来”过程中有力地去保护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共同为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和专业的投资仲裁服务;第三,更加有利于来自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在中国参与投资仲裁业务;第四,根据合作协议,ICSID在世界银行的庭审设施,同时作为SCIA商事仲裁案件在美国东部地区的庭审设施,而且双方互相提供庭审服务,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就近解决相关商事纠纷。
ICSID官方网站报道
ICSID Concludes Cooperation Agreement with the SCIA
ICSID News Release June 26, 2018
On June 26, 2018, ICSID entered into an Agreement on General Arrangements with the 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CIA). The Agreement was signed on behalf of ICSID by Meg Kinnear, Secretary-General, and on behalf of SCIA by Liu Xiaochun, President of the SCIA.
The Agreement is based on Article 63 of the ICSID Convention and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for holding of ICSID hearings at SCIA facilities, reinforcing ICSID's truly global presence and services. The Agreement also encourages knowledge sharing between ICSID and SCIA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publications in the field of arbitration, conciliation, and other 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 resolution.
美国中国总商会官方微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