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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40年|费宁:这就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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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40年|费宁:这就是特区

    发布时间:2020-12-31 18:01:18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费宁先生的文章,该文回顾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6版)的起草过程,认为深国仲在规则创新方面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和突破,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中国方案”提供了生动的“深圳实践”。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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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宁先生,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这就是特区



    费 宁


    2015年11月,北京进入初冬,寒风料峭,浓厚的雾霾不时袭来,让人感到郁闷莫名。有一天,我刚刚走进位于北京酒仙桥商务区颐堤港办公楼的办公室,手机铃声急促响起,来电者是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我与晓春院长相识多年,他年轻有为,仲裁业务娴熟,敢想敢干,在他领导下的仲裁院发展势头强劲,着实令人印象深刻。经过简短寒暄之后,晓春院长热情提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准备重新修订仲裁规则,汇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仲”)能否考虑组织一个工作团队,承担顾问咨询任务,帮助他们一起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我国1995年《仲裁法》颁布后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有250多家,各家仲裁委员会都把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视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但基本上都是由仲裁委秘书处的“自己人”负责起草,必要时组织专家开会征求意见,交由委员会审议通过,很少有把起草规则初稿的重要工作委托给“外人”完成的。晓春院长的提议让我一怔,但随即释然,毕竟是深圳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是深圳精神的座右铭,汇仲作为争议解决精品所,在仲裁专业领域拥有汇聚了几代仲裁人的较强工作团队,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团队来起草规则修订稿,把仲裁机构的服务和仲裁用户的需求结合起来,谁敢说不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呢?我愉快地接受了晓春院长的邀请。想到即将面临的挑战性工作,似乎窗外的雾霾也烟消云散了。


    2015年11月底,经仲裁院理事会同意,仲裁院与汇仲正式达成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聘请汇仲为特别工作小组和特别顾问,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供约定的咨询服务,包括汇仲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辅助仲裁院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2年12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仲裁规则》(2012版)]的修改提供咨询意见。按照协议安排汇仲对相关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调研,协助仲裁院组织关于修改规则的专家学者交流会议、演讲及资料推广等活动。


    随后,汇仲迅速成立了专门的规则修改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由一批热爱争议解决、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律师精英组成,其中不仅包括中国早期从事涉外仲裁和争议解决业务、法律功底深厚、已在业界享有盛誉的资深合伙人和顾问,也包括最近十几年来活跃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与诉讼前沿领域的中青年合伙人和律师。汇仲团队经过对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规则相关条文的对比研究,结合仲裁院的特点,逐渐形成了明确的规则修改思路,即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应该体现如下五个方面的特色:


    (一)保持《仲裁规则》(2012版)的整体框架基本不变,整合修改《仲裁规则》(2012版),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文,在传承的基础上有创新、有亮点;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当事人在仲裁时间和费用管理上的需要,营造公平公正的仲裁氛围,体现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和以追求快速、经济、高效解决纠纷为目标的“当事人中心主义”理念;


    (三)适应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需要,将经过探索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仲裁规则;


    (四)吸收借鉴国内外仲裁的新经验,增加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透明度,完善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仲裁员权力,预防和适当惩戒拖延破坏仲裁程序或不诚信仲裁的行为,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五)在修订《仲裁规则》(2012版)的同时,深国仲还同时推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


    在此指导思想的支配下,汇仲工作小组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先后向仲裁院提交了五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修改草案,同时说明了修改或者增删相关规则条文的理由。期间,汇仲工作小组还曾赴深圳与仲裁院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一起逐条研究修改草案,并在2016年8月协助仲裁院邀请内地和香港的来自于立法、司法和仲裁实务领域的三十余位资深专家和学者在深圳举办了规则草案研讨会,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我还记得,这次讨论会的热烈和激烈程度是我在二十多年的从业经历中罕见的。汇仲工作小组针对每条规则修改的法律依据、原因及理由,以及国内外各家主流仲裁机构的实践做法等逐一给予解释和说明,到场的各位专家都争先恐后地发表意见和观点,以至于晓春院长在研讨会后段不得不将每位专家的发言时间控制在一分半钟。


    工作小组起草的规则修改草案的确包含了一些当时看来颇有创新意识的亮点。例如,规则草案提出,仲裁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应该扩大到受理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关于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争议;细化诚信合作原则,使之成为仲裁庭运用费用杠杆或其他措施惩戒仲裁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有用工具;填补国内规则对抵销请求没有规定的缺漏;规定仲裁庭的释明权;规定仲裁庭可聘用专业速录人员对仲裁开庭情况进行全程记录并制作庭审笔录,该庭审笔录可由仲裁庭提供给当事人;规定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撤案请求而继续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和解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防范虚假和解和虚假仲裁;增设网上仲裁规则,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现在看来,这些规定大都具有前瞻性,甚至可能会成为今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修订仲裁规则时不能不考虑的焦点问题。 


    当然,规则草案还着力贯彻了“当事人中心主义”的指导思想。《仲裁规则》(2012版)在仲裁语言、多方当事人仲裁、合并仲裁、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紧急仲裁员、仲裁程序进行、重新仲裁、仲裁费用划分原则等方面有缺漏或者不够完善之处,规则草案都尽量做了弥补。特别是在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方面,规则草案强调对首席仲裁员的资格和指定途径要明确规定,以增强仲裁庭组成过程之于当事人的透明度,提升当事人的仲裁体验。


    仲裁院对于汇仲工作小组提交的修改草案总体上表示满意。但仲裁院并未止步于此。事实上,仲裁院在其补充起草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


    仲裁规则修订稿在经过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之后,于2016年9月6日提交仲裁院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书面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正式审议并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版本的仲裁规则简称为《仲裁规则》(2016版)。


    《仲裁规则》(2016版)发布后,很快吸引了世界媒体的注意。英国著名的《环球仲裁评论》杂志采访了仲裁院和汇仲团队,于2016年10月31日以“Shenzhen Centre Welcomes Investor-state Disputes”为题,介绍了《仲裁规则》(2016版)的亮点。文章特别提到,仲裁院受理投资仲裁争议,以及以香港为仲裁地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在中国尚属首次,有利于提升仲裁院仲裁的吸引力。文章对诚信合作的仲裁规则以及便利于公正、透明、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的条款设计也给予良好评价。2017年3月21日,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法治创新成果,仲裁院六项创新成果入选,其中与仲裁规则有关的创新成果有两项:一是率先在仲裁规则中将受理范围扩大到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件;二是率先制定《关于适用


    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40年的风雨历程,仲裁院在仲裁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和突破,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提供了生动的“深圳实践”。荣幸的是,在“深圳实践”的过程中,我和汇仲团队的同事们曾有机会近距离与仲裁院合作,在规则修改方面贡献了绵薄之力。


    潮平两岸阔,风正好扬帆。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的时刻,我祝愿仲裁院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新发展永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