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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羽梦之翼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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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羽梦之翼

    发布时间:2021-02-10 11:09:39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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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羽梦之翼





    张 志



    引子


    1990年11月,深圳,深南中路,统建楼。


    深秋的南方不见丝毫凉意,炙热的阳光挤进布帘遮掩的窗棂,倔强地灼烤着人们的心绪。窗式空调嗡鸣着,沉重地喷涌出丝丝冷风,似乎在努力平复着现场紧张的气氛。在简易桌椅围成的庭审现场,某大酒店中外合作合同争议案正在开庭。董有淦、周焕东、梁定邦三位仲裁员正装端坐,时而平和,时而关切,时而探究地听取着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申请人一方阵容强大,由我国香港地区律师、大律师和英国律师组成代理人团队。被申请人一方虽人数不多,但实力不容小觑,由任继圣、徐建等律师担纲的代理团队,堪称内地律师的豪华阵容。庭审过程紧张激烈,普通话、英语、粤语,充斥其中。


    彼时,我刚刚从法学院毕业,授业恩师的叮嘱和江平校长“法治天下”的教诲言犹在耳。22岁芳华与国际仲裁的此次相遇,让我有幸领略了董有淦先生的渊博持重、周焕东先生的细致周全、梁定邦先生的温润雅博、任继圣先生的机智豁达、徐建先生的英姿勃发,也见识了英国律师及我国香港地区律师、大律师等境外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也正是这次相遇,让我羽梦深植,渴望成为国际仲裁事业的一员。



    全文公开的裁决书


    城市的巨大发展带动了区域内资产价值的提升,位于深圳特区中段的华侨城片区更是寸土寸金。日渐累积的土地开发利益,最终引发了老牌上市企业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与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之间的争议。


    2012年11月6日,经康佳集团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办”)发布《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就康佳集团作为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2013年8月12日,华侨城集团公司提交了《关于反对康佳集团作为唯一实施主体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函》,旧改办随即要求康佳集团就该意见函提出意见,并暂停了该项目的实施流程。2014年2月17日,旧改办向康佳集团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工作的通知》,该更新项目被列入清理对象。康佳集团向华侨城集团打报告,请集团给出明确意见并予以答复。此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的争议以康佳集团从中外合资企业到上市公司的二十余年演进历史为背景,不仅涉及合资合同履行和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权益纷争,还与特区乃至中国土地法律制度与管理方式的更迭紧密相关。基于事件的复杂性,除非双方达成和解,否则无法寻求一个或多个民事或行政裁判程序解决争议。但在众多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强烈表达诉求的情况下,在巨大利益和各自面临的管理责任面前,任何方案都难以两全,和解已无可能。


    凭借多年参与国际仲裁的经验,我意识到,借助仲裁的灵活机制和独立性,或能为解决此项复杂争议提供合适的路径。而立意创新,声誉卓著,且最早通过法定机构立法确保独立性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国仲”),是担此重任的最佳选择。刘晓春院长以其敢于担当的勇气、对国际仲裁制度的深刻理解和远见卓识,支持了这一想法。


    从设想到实践,我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而仲裁的灵活机制,也使当事人针对特殊争议的程序设计成为可能。在我的指导下,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含以下核心设计:


    首先,聚焦和固定争议范围。尽管双方存在诸多根本性分歧,且分歧的背景和内容非常复杂,但从双方的商业目的出发,我认为只要就一个核心争议给予结论,其他问题即可迎刃而解。就此,《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均同意将‘甲方(即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作为争议事项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同时约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该申请以乙方为被申请人,其仲裁请求为(且仅为)“请求确认申请人(即甲方)有权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对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开发”。此项设计不仅使复杂争议简单化,而且有效避免了本案成为“土地权属纠纷”的可能性,排除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该项设计锁定了双方业已达成的一项基本共识,即无论从历史或现状考虑,华侨城集团均认为,康佳集团参与地块的开发既符合康佳集团其他股东的利益,也符合华侨城集团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证其持有的康佳集团股份保值和增值的意图。维护这项基本共识的意义还在于,无论裁决结果如何,均可以最大限度地平复康佳集团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实现最广泛的共赢。


    其次,自主约定仲裁员选任方式。《仲裁协议》在选择适用深国仲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用创新思维灵活约定了独任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仲裁协议》约定:根据前述规则之“简易程序”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及裁决。就该独任仲裁员的选任,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步骤及方式:(1)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推荐5名仲裁员作为候选人。(2)由双方从推荐人选中各选定两名仲裁员作为各方的推荐人选。(3)如双方推荐的人选中有一人重合,则由重合者担任本案仲裁员;如双方推荐的人选全部重合,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一人担任本案仲裁员;如双方推荐的人选没有重合,则由双方均未推荐的候选人担任本案仲裁员。上述约定丰富了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引入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选任机制的路径,使仲裁庭的组成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平,增强了仲裁院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值得称道的是,宽于接纳和立意创新的深国仲,在多年对组庭方式进行变革实践的基础上,在2016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中进一步细化了2012年仲裁规则的规定,从实践到规则条文率先开启了仲裁机构组庭机制的变革。


    该案由王千华老师担任仲裁员,最终下达了《裁决书》。《裁决书》叙事周密、逻辑清晰、文采斐然。在仲裁庭意见的最后一段,王千华老师总结到:“本案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划拨和土地有偿出让、中央部委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土地管理方面关系的演变、城市更新等多个法律关系,是1979年以来中国经济改革和相关制度高速变迁发展的一个缩影。这35年来,高速、持续的企业组织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时空压缩效应。对相关问题的评价,必须依据当时的制度环境条件来认识。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和理解,也应建立在充分的历史回顾的基础上。因此,作为回顾相关历史事实的文本,本仲裁裁决书是一个整体,对其任何部分的解读,都离不开对其整体的理解。对本裁决书的任何部分所进行的援引或理解,应特别防止增删取舍、断章取义。” 


    在《裁决书》的运用上,再一次体现了刘晓春院长的灵活、务实、自信和有远见,经他建议,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裁决书》在巨潮网全文公开,成为绝无仅有被公开披露的仲裁裁决。《裁决书》公开后,获得了康佳集团众多股东、资本界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广泛认同。拖延数年,潜藏较大社会风险的争议就此消弭。康佳集团和华侨城集团在裁决基础上迅速达成合作方案,极具开发价值的历史用地得到利用,促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给,为深圳的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康佳集团的股价也从裁决时的每股人民币2.3元,一路飙升至人民币14.8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公开该案裁决的做法,使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和声誉最大限度地变现为社会公义和法治价值,充分显示了深国仲的灵活机制、独立性和公信力。该案被收录进《中国改革开放40年与特区国际仲裁十大案例》,彰显了仲裁机构在解决公司僵局、处理复杂争议方面的独特作用。



    当庭裁决


    2019年11月,我作为独任仲裁员审理多个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由于租赁合同解除和赔偿问题没有结论,出租方物业长期空置无法得到利用,承租方也因此不能迅速从争议中解脱出来,恢复正常经营。双方当事人共同面临的窘境,激发了我当庭裁决的想法。


    以我的经验,仲裁案件当庭裁决并无先例可循,而且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程序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当庭裁决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进一步补证和质证的权利?2019年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的裁决书核阅程序是否对当庭裁决方式构成限制?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明确要求的裁决书应加盖仲裁机构公章对裁决书的下达和生效有什么影响?当庭裁决的做法是否会给仲裁机构今后管理造成不利的影响?等等。尽管如此,我认为,快速裁决,迅速解决争议符合仲裁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仲裁庭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是仲裁机构独立性的根本体现和核心价值,机构对案件的管理及对裁决书的核阅,应当止于仲裁庭享有的独立裁判权;同时,当事人对仲裁程序设定的权利,完全可以打消前述顾虑。


    据此,我向争议双方当庭释明:非常感谢双方律师以及当事人对深国仲的信任,选定本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高效、快捷、公平地解决双方争议是深国仲的宗旨,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快速解决争议也符合本案争议双方各自的诉求。一方面,对被申请人而言,快速解决争议有利于被申请人了结现有的纠纷,全身心地投入到新的经营当中去,通过努力获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而言,快速解决争议也有利于盘活资产,为企业创造收益,同时为租赁物业周边的居民提供良好的商业服务环境。所以从仲裁机构的角度,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从社会的角度,仲裁庭采取尽速裁决的方式都是合理的。根据《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深国仲也一直倡导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实现深国仲的价值理念。


    同时,经仲裁庭建议,双方就如下程序安排达成一致意见:(1)仲裁庭基于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见,就本案作出裁决。(2)由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3)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之后,根据当庭裁决的内容制作裁决书,及早送达双方。本案裁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当庭作出裁决的时间。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前述程序协议,仲裁庭当庭就本案作出裁决,并于作出裁决当日生效。


    该案经仲裁庭口述,当庭作出裁决,并于当日生效。庭后,根据口述裁决内容制作裁决书加盖机构公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结束后,我心怀忐忑,向刘晓春院长汇报了庭审及裁决过程。令我宽慰和感动的是,院长仔细听取汇报后,对这一尝试给予了肯定,认为符合深国仲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要求。


    郭晓文老师曾说我“生命不息,折腾不止”。尽管是调侃,但我能感受到其中的关爱和期许。事实上,我在法律领域的诸多创新实践,始终离不开郭老师的鼓励和支持。在某种意义上,深国仲又何尝不是在“不安分”中创新发展?正是这种“不安分”和不断创新的文化,让我们在深圳这片热土上彼此认同、彼此支持、彼此成就。从骨子里我们有一个相同的认识——不创新,枉为深圳人。



    湖山春暖图与莲花


    从蛟湖村租用的民房,到儿童福利中心办公楼,到统建楼,再到中银大厦,如今的深国仲已迁至高踞城市之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踞于城市之巅的深国仲,在其入门大厅将明末清初画家恽寿平的一袭长卷贯穿其间,水墨勾画,淡泊雅逸,其志尽显;还有莲花驻壁,镂刻于仲裁员聘书之上。正如刘晓春院长所释,卓然而立者,俱为精神。机构变迁,世事更迭,而始终不变的是如一袭清流贯穿始终的书卷气和博雅风。


    在深国仲,仲裁员都被尊称为“老师”,仲裁员之间也互称“老师”。于我而言,这个称谓亲切而神圣。这不仅是因为在深国仲确有许多如郭晓文、韩健这样学养深厚的老师使我们常受教益,更因为这个称谓会时刻提醒我们,凡我辈中人自应秉承师道,卓尔不群。


    最后,回到本文的题目——羽梦之翼。羽毛是清流自誉,倘若自惜羽毛,必不轻于依附。仲裁事业是爱惜羽毛的一群人穷其一生共同追求的梦想。而羽梦之翼就是深国仲至为推崇的独立、公正、干净的形象和创新、专业、高效的理念。37年的堂构相承,如今的深国仲声誉渐隆,这是前辈贤哲在深圳特区的历史长卷中共同绘就的辉煌一页,每一个参与者和后来者都有珍视和维护的责任。祝愿这一方净土基业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