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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彦:阳春布德泽 万物生光辉— SCIA与证券调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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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彦:阳春布德泽 万物生光辉— SCIA与证券调解创新

    发布时间:2021-02-21 10:18:11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女士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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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彦,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阳春布德泽 万物生光辉— SCIA与证券调解创新





    付 彦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也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2011年下半年,我从北京回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工作,主要任务就是做好证券市场规则制度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也就是从那时候起,我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结下了不解之缘。


    翻开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历史,你会为其诸多的“第一”和“率先”而惊叹:成立于1983年,是改革开放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1984年,第一个聘请境外人士担任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彰显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化、专业化本色;1989年,开创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在组织及业务创新方面,2012年率先建立国际化的法人治理机制,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要求来自香港特区等地的境外理事不少于1/3;在制度上确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强化仲裁的独立性,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率先规定可以受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件,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率先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率先推出谈判促进规则,率先实践“展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仲裁”和“香港调解+深圳仲裁”机制。


    2013年9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进设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率先建立调解、仲裁、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四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我作为调解中心第一届委员,有幸参与了首宗案件的调解工作,见证了调解中心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壮大,为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013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调解中心的电话,问我是否愿意担任调解中心第一宗调解案件的调解员。经了解,案件是这样的:投资者A为某券商营业部的客户,在交易过程中,A在买入某风险警示类股票时,原本应该按照交易所规则要求,阅知相关风险后方可买入,但由于营业部技术原因,A虽然知道该股票为高风险股票,但没有按程序阅读风险提示。买入后该股票下跌,A因出现亏损而与营业部产生纠纷,多次协商不成,并因为在往返营业部进行沟通过程中摔跤造成身体不适,导致矛盾激化。


    调解中心受理申请后,细致周全地做了各种准备工作,多次与投资者A及相关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向其介绍调解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在一周内组织开展了调解工作。我在认真查阅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度后,认为该案中投资者A具有多年股票投资经验,对风险警示类股票有一定的认知,应该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和结果负责。而券商营业部由于技术原因致使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履行好投资者适当管理义务,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我对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投资者A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讲明投资者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和“买者自负”的道理;对营业部一方,针对其工作中的疏忽带来的后果及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对其商业信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其分析如果选择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的时间成本及结果,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共识,握手言和,僵持几个月的矛盾得以化解,积压在投资者心头的阴霾和不快一扫而光。双方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确定了补偿金额和履行期限,营业部还向投资者赠送了高等级的服务套餐。


    虽然首宗调解案件并不复杂,但对调解中心来说,意义重大。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而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持之以恒、坚韧不拔。调解中心在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等机构的支持下,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持续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作出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2015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很多投资者因为场外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与券商及相关机构发生纠纷,当时市场上因强制平仓引发的矛盾突出,大量案件蜂拥而至。针对这种新业务模式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均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专业人士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调解,为稳定市场、化解纠纷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之后,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由最初常见的投资者与营业部之间的纠纷,扩展到强制平仓、公司僵局、股东之争、PE股权纠纷以及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因信息披露违规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情况也日益复杂,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


    独立、专业、高效、低成本地解决证券期货市场的各种纠纷,是调解中心持之以恒的理念,也是近几年能够成功化解日益复杂的证券期货纠纷的原因所在。首先,从独立性来看,作为深圳市政府特别批准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调解中心理事会、秘书处依章程独立运作,其独立性和中立性获得资本市场纠纷当事人的信赖。其次,调解中心始终将专业性放在重要位置。为保证调解工作的服务质量,调解中心本着公益为民的精神,经过精挑细选,聘请了86名来自资本市场的调解员(目前已增加至106名),这些调解员均为证券、期货、基金、风险投资、金融及公司法等相关领域的境内外专家,具备良好的公信力、专业素养、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工作。再次,坚持和谐、保密和低成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感受,注重维护当事人间的良好关系,并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提出解决方案,和谐解决纷争。同时,对中小投资者与机构之间的纠纷不收取调解费用,实实在在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最后,建立了调解、仲裁、自律和监管“四位一体”紧密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中心成立至今,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近几年,除创始理事单位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学院等纷纷加入,聚集了更多有公信力的市场机构,也将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服务。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初期,时任深圳证监局局长的中国证监会焦津洪首席律师倾注了大量心血,全力推动调解中心的设立,并亲自谋划部署初期的工作;深圳国际仲裁院刘晓春院长更是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派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精兵强将亲自负责调解中心的工作,安欣副院长和周毅处长都是调解中心成立初期的主要干将,为调解中心如何拓展业务、提高调解效率、吸纳行业专家等做了大量工作;深圳证监局的袁晓德副局长放弃了闲适的退休生活,义务担任调解中心的理事长;等等。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七年的时光,对于一个机构来说,正值青春年少,风华正茂。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指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当风华正茂的调解中心遇到投资者保护这个永恒的主题,一定会激发出探索求实的活力,迸发出激情四射的火花。正所谓: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