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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朱征夫:值得回味的两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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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朱征夫:值得回味的两则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9 10:13:18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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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值得回味的两则案例





    朱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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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全国GDP排行第三的一线城市,各方面取得的非凡成就有目共睹。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以独立、公正为价值引领,以效率、务实和敢于担当的工作作风,积极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在特区的创新发展,为特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探索引领作用。我作为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打交道二十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对此深有感触。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我想通过我分别作为仲裁代理人和仲裁员办理的两个案件分享我的感受。

     


    独立公正,不偏不倚


    1997年,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广州公司因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境外投资方香港公司产生纠纷。基本案情是:1991年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广州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出地,某香港公司出资,土地出让金也由香港公司支付,并约定广州公司在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140天内完成项目前期用地工作,以能开工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香港公司因缺乏资金,部分注册资本延期,部分注册资本一直未缴,土地出让金支付延期,尽管广州市规划局下发了《同意部分工程施工的复文》,但项目一直未能开工,最终导致广州市收回闲置土地办公室发出《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通知》,拟将土地收回。合同约定双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仲裁解决。


    作为广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其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并让香港公司赔偿损失。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仲裁胜诉理应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是仲裁程序,一裁终局,不像法院诉讼有充分的程序救济机制,况且,这是我律师执业以来代理的第一起仲裁案件,所以,压力不小,难免心生忐忑。虽然当时没代理过仲裁案件,但是对仲裁的程序价值和意义还是有所了解的。当时互联网还不发达,不像今天可以随时上网。为了熟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仲裁规则,我们特意去仲裁机构的办公地址索要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回来仔细研读。在仲裁请求的确定、申请书的撰写、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代理思路和观点的提炼、确定及论证、对对方答辩意见的分析和驳斥等方面,我们都投入了精力,下足了功夫。香港公司还提出了反请求,以广州公司没有按期办理土地使用证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


    本案庭审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香港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先于资金投入进行。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因土地使用权不在合作公司名下,合作公司无权投资和利用该土地。而广州公司认为,该土地是投入到合作公司的资产,自合作公司成立之日起,该土地已处于公司控制之下,在政府部门下发《同意部分工程施工的复文》的情形下,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影响对土地的投资和开发。针对此争议焦点,我们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征询意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的答复意见是:“合作项目公司就合作地块签订了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后,因有特殊情况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完全可以部分先开工,并不一定要等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这种情况在广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中时有发生。”我们将此意见提交仲裁庭,同时申请仲裁庭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调查。香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广州公司是广州市国有企业,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只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调查,还应向广东省国土厅或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调查。广州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香港公司是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直属企业在香港开办的子公司,具有明显关联关系,故不应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调查。最后,仲裁庭向广东省国土厅调查,广东省国土厅政策法规处认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为合作开发而成立项目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前所受让的土地是否可以动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可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并非一定要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后才能动工。仲裁庭最终裁决解除合作合同,部分支持了广州公司的赔偿请求,全部驳回了香港公司的反请求。


    通过代理这起案件的仲裁,尤其是看到仲裁庭对调查对象的慎重选择,我切实感受到仲裁庭的独立公正、不偏不倚。而对于房地产开发这种地方政策性强、各地有不同的特点和做法的案件,仲裁庭能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裁决的参考,充分体现了仲裁机构务实的工作作风。经此一案,我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有了直接的了解,对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担忧和疑虑逐渐消减。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定分止争,皆大欢喜


    随着我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代理仲裁案件的增加,仲裁机构对我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后来,我有幸加入仲裁员名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开始担任一些案件的边裁或首裁。


    2010年我作为边裁参与审理某民营企业诉南方某市水务局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BOT项目服务合同仲裁案。该案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涉及公共利益,案情复杂。各方充分利用仲裁规则行使了程序上的权利,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裁决期限也两次延期。申请人曾提出先予执行请求被驳回,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又撤回,被申请人提出中间裁决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后又增加了仲裁请求。历经三次开庭,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的尖锐对立到慢慢缩小差距,双方都表露出和解的意愿,但又不愿意提出和解方案(补偿金额)。政府部门一方不愿意提方案是因为工作人员怕承担个人责任,民营企业一方不愿意提方案则是害怕暴露自己的底线,导致僵持不下。就在此时,一名仲裁员提出退出仲裁庭,由我来出任仲裁员。最后一次开庭前,我们三位仲裁员在一起用餐,谈到这个案件,都觉得这个案件不好办。针对当前的和解僵局,我建议由仲裁庭提出补偿金额方案,双方当事人分头请示汇报决定,此建议得到了另外两位仲裁员的高度赞同,也得到了当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支持。仲裁庭内部经过充分沟通,仔细权衡,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取得皆大欢喜的效果。此案的圆满解决,使我对仲裁庭的应有担当,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依法灵活务实的作风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2012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2017年底又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但无论名称怎样变化,它始终都是特区的一张亮丽名片,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与公平正义相伴,与南方这片热土的包容务实相伴。作为律师,我也总是一如既往地向当事人介绍她、推荐她,一如既往地把她作为定分止争、维护权益的老伙计、好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