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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刘中:岁月相伴,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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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刘中:岁月相伴,携手并进

    发布时间:2021-03-22 14:21:52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常务副主席、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中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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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中,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常务副主席,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岁月相伴,携手并进




    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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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结缘初识,记得还是在2003年准备去英国读书之前,我当时在一家A股上市的深圳市属房地产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该公司的下属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和香港投资方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香港投资方出资装修并负责经营管理一家五星级酒店,该企业提供不动产物业收取固定收益。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导致酒店经营收入陡降,香港投资方遂不认同固收分配模式引发纠纷,该企业决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依法依约提出仲裁申请。


    接受公司的工作任务后,我在互联网上查询到当时深国仲的办公地址,撰写好仲裁申请书,准备好立案证据材料,兴冲冲地来到位于福田区彩田路的中银大厦B座19层。深国仲的装修古朴典雅,接待立案咨询的工作人员非常和气,就仲裁程序给我进行了细致耐心的指导和讲解,令人感到如沐春风般的亲切和舒畅。立案之后不久,我就按计划踏上英国留学之旅,错失机会而没有深入参与后续的案件代理工作,一年之后回来问单位同事,案件已经审结。和深国仲的第一次相遇和初识就在这样的匆忙中开启,遗憾中结束……


    不曾想到,从此便与特区仲裁事业、与深国仲结下了不解之缘。近二十年来,从专心致力于公司法务及案件代理工作,到2011年受聘为深国仲仲裁员,再到2019年担任深国仲发起设立的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常务副主席,与深国仲的交集和工作联系越来越多,对深国仲助力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


    37年前,1983年的初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设立特区仲裁机构,这是中国各省市及粤港澳地区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是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制度改革成果之一。正是无数个这样的探索与尝试,开启了改革开放初期“排头兵”的深圳精神,成就了深圳今天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丰功伟绩。1984年深国仲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这些都是我国仲裁制度国际化的历史性突破,逐步增强了境外当事人对深圳国际仲裁的信任和信心。


    怀着高山仰止之情,我有幸于2011年受聘加入深国仲仲裁员队伍,虽已跨入不惑之年,但仲裁员的这份社会责任担当和专业能力挑战,对我来说仍是如履薄冰,丝毫不敢怠慢。记得当时仲裁员上岗培训期间,现任深国仲副院长安欣还特意提醒大家,成为深国仲仲裁员之后,一定要积极办案、多方实践,千万不要成为“休眠仲裁员”。十年时光匆匆而过,点点滴滴积少成多,经手承办的案件竟然也有两三百宗,从阅卷到开庭,再到裁决书的撰写,留下无数个灯下笔耕裁决的难眠之夜。


    通过对各类经办案件的审理、分析和裁决,我对仲裁制度的社会功能有了更多的全新认识和领会。作为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准司法救济途径,毫无疑问,独立、高效、公正是其在当今中国司法现实环境中永恒持续的生命力。仲裁起源于西方,来源于市场,现代仲裁凭借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强制执行、不公开审理、跨域承认执行等诸多特点,得到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认同和接受。与行使国家审判公权力的法院不同,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授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商事活动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根本的考量因素就是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并非来自任何权力,而是来自仲裁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由此日积月累形成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


    我所在公司每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接近10万份,大量合同特别是投资类合同,多年来都建议经办单位约定仲裁管辖,除非过于强势的谈判对手不接受仲裁。在拟定各类示范合同文本的争议解决条款时,我们也优先考虑约定仲裁管辖,最核心的考量因素就是有深国仲这样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坚信深国仲依靠多年积累的信誉实力和其所提供的优质仲裁环境,所作出的裁决独立公正,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历史检验。无论个案的成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企业法务从一开始就积极履职尽责,把公司未来可能遭遇的挑战和不公平对待,提前防患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可预见和可控范围之内。


    2019年,在一宗近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争议中,深国仲在充分尊重仲裁庭程序管理权的同时,为案件程序的快速推进提供了专业意见,很好地协助仲裁庭快速处理程序中遇到的障碍。在案件实体审理方面,大多数案件的仲裁庭,能够深入探究纠纷背后的交易背景和事实,积极给予诚信履约方以应有的救济,裁决书于法有据、充分说理,实现了当事人从合作之初交易逻辑到纠纷解决法律逻辑的协调和统一。


    仲裁作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安排,是化解经贸投资等各类争议的有效方式,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改革开放初期,中方签署的涉外经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基本由外方主导,约定在欧美等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近些年来,这种情形有了明显的变化,国家政策层面坚持“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积极防范风险和妥善解决争议。2018年,我们签订的一个金额超10亿元人民币的涉外合同,境外合作方坚持选择在新加坡仲裁,后来我们向合作方介绍了深国仲的仲裁规则,提供了仲裁员名册,合作方认为深国仲具有与国际经贸往来接轨的仲裁规则,具有熟悉境内外法律知识、国际经贸常识和外语能力强的仲裁员队伍和高素质仲裁机构管理人员,最终同意约定在深国仲仲裁。还有一些案件,当初约定在境外仲裁,后来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基于效率和成本的考量,双方重新约定改为在深国仲进行仲裁。深国仲公正、高效、便捷、成本可期的仲裁服务,获得境内外法律界和工商界的普遍认可。


    深国仲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而成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国际仲裁机构。岁月相伴,携手走来,深国仲既体验了深圳经济特区开创初期的艰难,也唱响过特区再出发的“春天的故事”。2020年庚子之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深国仲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仲裁新篇章。我坚信深国仲将一如既往地秉承“独立、公正、创新”的核心价值,持续发挥特区国际仲裁对打造深圳经济特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促进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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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9日,在深国仲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上,论坛主席团部分成员合影,右一为刘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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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中先生在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