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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简慧敏:那一个温暖的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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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简慧敏:那一个温暖的冬日

    发布时间:2021-04-23 17:18:06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简慧敏女士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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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慧敏,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那一个温暖的冬日




    简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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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6日,是一个温暖的冬日。我仍记得那一天,南国的阳光被前海的树影揉成细碎的金黄,铺在万科公馆那条蜿蜒的小路上。我还记得,就是在那一天,我接过聘书,第二次成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


    我最初加入深圳国际仲裁院是在2012年。那时,深圳国际仲裁院刚刚以法定机构的身份亮相,外界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充满了好奇。我同时作为香港特区律师和内地律师,对“法定机构”四个字既熟悉又陌生——香港特区许多机构是以法定机构的形式存在的,但同样的组织形式在内地却从未听闻。因此,在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邀请我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时,我十分认真地研究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机构”这个身份。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特区政府规章制定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国际仲裁院据此成为中国内地首个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按照立法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施行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制度,有超过1/3的理事来自境外。


    后来的事实证明,正是因为具备这种创新性的法定地位和治理结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创新基因得以发挥重要作用。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祖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化特别值得称道,自2019年2月21日起启用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共有933名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仲裁员有385名,占比超过41%,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为中国最高。


    2015年2月,我曾以香港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和中国内地事务委员会主席身份带领香港女律师协会一行访问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当时参观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位处前海e站通服务办事大厅一角的办公地点。我仍记得,刘晓春院长亲自向随团访问的香港女律师协会成员介绍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3i”,即独立(independence)、公正(impartiality)、创新(innovation)的核心价值,给团员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这三个核心价值也体现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对仲裁制度的不断探索中。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中国率先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案件列入受理范围。在我看来,这一创新填补了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空白,是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项目中的必要补充,让中国人也有了自己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机构。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在中国内地首次通过特别程序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本土化;二是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中将香港视为默认仲裁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联合香港、共同走向世界”的仲裁国际化策略;三是将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的规则,推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


    2015年,我首次作为仲裁员参与了仲裁案件。那是一个股权投资纠纷,从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到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总共耗时不超过6个月,体现了仲裁程序快捷、便利、保密的特点。这次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秘书处为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这次经历也加强了我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信心,在日后的工作中,我经常向业务伙伴推荐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程序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市场需要的敏捷回应也让我赞叹和自豪。2019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启用新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中国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可以看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切实回应了国际市场参与者对于“一裁终局”制度的适当关切,这是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对市场呼声的聆听,对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了非常有益的探索。


    一转眼,我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结缘已七年多。在这七年多时间里,我见证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依托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落实,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代表的一批中国仲裁机构开始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市场崭露头角,成为国际业界的新星。我衷心地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取得的进步和成就感到自豪,也由衷希望深圳国际仲裁院继续立足中国,借鉴国际惯例,不断完善和发展,将国际商业仲裁实践之路走得更远、更稳、更精彩。


    2020年6月写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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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2日,香港女律师协会代表团一行到访前海,专门参观了SCIA前海国际仲裁庭,与我院进行了深入交流。前排右二为香港女律师协会简慧敏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