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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30 21:22:39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影响,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费用负担,落实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减免仲裁费作出如下特别决定。


    一、普惠性减费措施:仲裁费减免10%且封顶

    (一)自2022年3月3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国内案件,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按照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标准的90%收取,且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

    (二)自2022年3月3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立案费全免,仲裁费用按照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标准的90%收取,且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


    二、鼓励网络远程仲裁:仲裁费减免20%

    (一)自2022年3月31日起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网上质证等)的,仲裁费在本决定第一条普惠性减费措施的基础上再减免20%。

    (二)2022年3月31日前已受理、未开庭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后续全部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送达、网上开庭、网上质证等)的,仲裁费减免20%。


    三、鼓励和谐解决纠纷:和解结案的案件仲裁费减免50%

    (一)自2022年3月31日起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案或请求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在本决定第一条普惠性减费措施的基础上再减免50%。

    (二)2022年3月31日前已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案或请求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减免50%。


    四、减费措施的适用

    (一)除本决定另有规定外,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普惠性减费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自动适用。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所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分期预缴仲裁费。

    (二)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决定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需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网络远程仲裁同意书》。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需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案件,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三)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决定有效期内,当事人需提交撤案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申请。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需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案件,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四)本决定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两者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五)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六)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机构)调解后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促进谈判后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执行,减免50%至75%,如与依据本决定第一条规定计收的仲裁费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决定的其他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

    (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


    本决定解释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