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24 15:39:11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现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的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于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其另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或其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于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约定“江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
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于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的仲裁案件。
四、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简称SCIAHK)设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推荐仲裁员名册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经当事人选定或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指定可以办理约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案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秘书处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