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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的安排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的安排

    发布时间:2023-12-31 10:50:14

    为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市场主体解决商事争议的费用负担,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作出如下安排。


    一、鼓励和谐解决纠纷:和解结案的案件仲裁费减免50%

    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以及2024年1月1日前已受理、未结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案或请求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费减免50%。


    二、鼓励高效解决纠纷:采用同步电子送达的案件仲裁费减免20%

    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上确认并配合进行案件材料的同步电子送达[1]的,仲裁费减免20%。


    三、减轻当事人负担:仲裁费封顶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中国内地仲裁案件,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30亿元以上的争议金额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不再计收。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免收立案费。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30亿元以上的争议金额相应的仲裁费用不再计收。


    四、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仲裁费减免5%

    (一)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进行”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的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案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费[2]相应减免5%。

    (二)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进行”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仲裁”的资本市场相关纠纷的案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相应减免5%。

    (三)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海事物流相关纠纷的案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相应减免5%。


    五、减费措施的适用

    (一)本安排第一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安排有效期内,当事人应提交撤案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申请。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二)本安排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双方当事人均应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云上仲裁系统(online.scia.com.cn)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配合进行案件材料的同步电子送达。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在本安排有效期内,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三)除本安排另有规定外,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自动适用。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所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分期预缴仲裁费。

    (四)本安排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两者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安排第三条与第四条的减费措施可以叠加适用,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本安排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减费措施。

    (五)本安排第一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六)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机构)调解后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促进谈判后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执行,减免50%至75%。如与依据本安排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计收的仲裁费不一致,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于本款情形。

    (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安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安排解释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3年12月31日


    注释:

    [1]《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日第一次修正,2022年2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五)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并将送达记录提交仲裁院。送达时间由仲裁院或仲裁庭根据送达记录确定。”同步电子送达指根据该条款所进行的电子送达,具体操作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的相关指引进行。

    [2] 本安排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所述的“仲裁费”,对于中国内地仲裁案件,指的是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对于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指的是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