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深圳中院对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案件作出保全裁定
发布时间:2024-05-29 15:21:17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 HK)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规定作出裁定,对案件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相关措施。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按照《安排》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于2019年4月2日在香港特区签署《安排》。《安排》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根据《安排》,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在签署《安排》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与世界其他湾区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这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区际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区际司法协助亟需深化,《安排》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是“一国两制”方针下开展更加紧密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体现,是两地法律人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丰富“一国两制”实践贡献的又一司法智慧。时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安排》为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律机制,并确定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可根据现行法例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这将进一步提升香港特区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并公布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机构——“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CIA)设立于香港,是内地机构在内地法域之外设立的首家独立仲裁机构。《安排》生效后,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在内地和香港多次举办专业研讨会,致力于推动两地法律界实践《安排》。2022年10月14日,“双城两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共同主办“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发展与新实践”主题研讨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会上表示,《安排》有助于增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促进具内地因素的国际合同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此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排》首次裁定对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标志着深圳和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之下不同法域之间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实践又往前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