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2024年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08 22:54:49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专业性分支机构,自2021年成立以来,累计办理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标的额逾人民币20亿元,案件覆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当事人涉及16个国家和地区,具有突出的专业性和国际性。为总结知识产权仲裁实务经验,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知识产权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该中心从近年来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并筛选了八个典型案例,旨在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提供参考和指引。现推出第一期四个典型案例,第二期案例将随后在公众号推出,欢迎持续关注。
案例四:A公司与B公司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纠纷案
单方承诺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2021年,A公司发现个体工商户B在其经营店铺内侵害A公司某一注册商标专用权,B出具《承诺书》承认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后不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若未履行该承诺,A公司可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违约金。2022年,A公司再次发现B在该店铺中使用了侵权标识,故向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B支付违约金、仲裁费。B抗辩称,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仲裁院的管辖范围。
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信用承诺书”进行仲裁管辖的典型案件。仲裁院于2021年4月推行该项举措后,将“一方事前承诺+另一方提交仲裁”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为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仲裁解决途径。
涉著作权争议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定
A公司受B公司委托设计某一房地产项目中的庭院雕塑,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版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仅享有署名权;未经A公司同意,B公司不得将A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A公司有权索赔;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有权向仲裁院提起仲裁。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未经其同意,B公司控股子公司C公司、参股公司D公司在其他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的雕塑作品与B公司享有版权的前述设计文件构成相似,A公司据此请求仲裁裁决B公司构成违约,赔偿违约金和维权费用,并督促C公司、D公司在雕塑作品醒目位置上为A公司进行合理署名。
B公司主要抗辩意见为:B公司与C公司、D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经营,没有意思联络,B公司在履行委托设计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没有权利或义务督促C公司、D公司进行任何行为。
仲裁庭认为,A公司已举证证明C公司、D公司在其他房地产项目中的雕塑作品与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设计文件构成相似,鉴于B公司依据约定持有设计文件,且B公司与C公司、D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B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B公司将涉案设计文件用于约定外的项目,构成违约。B公司与C公司、D公司是独立民事主体,C公司、D公司应自行承担未在雕塑作品上进行署名的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督促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署名的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维权费用,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厘清了知识产权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违约责任由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由合同约定;侵权责任则由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主张和在案证据认定B公司仅构成合同违约,准确界定了B公司违约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专利争议法律竞合中之仲裁解决路径
A公司为名称为“拖鞋(09)”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有效。2023年4月,因B公司涉嫌侵权,A公司与B公司在诉讼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B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A公司的损失;3.B公司若违反第一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加重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4.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院进行仲裁。2023年8月,A公司在B公司处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经比对,A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向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并赔偿违约金、律师费、取证费、仲裁费。
B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为:1.拖鞋产品设计空间较小,涉案侵权产品与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仲裁庭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和解协议》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涉案侵权纠纷系因B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而产生,应受到《和解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仲裁院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受理本案。拖鞋产品的鞋帮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也是该类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近似,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公司未提供证明合法来源的购销合同、采购证明、发票,其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仲裁庭根据B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裁决B公司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赔偿A公司违约金、律师费、取证费、仲裁费。
本案明确了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违约纠纷竞合时,当事人可以违约纠纷为由提起仲裁,快速解决争议。仲裁庭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侵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侵权方的违约责任,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因知识产权侵权产生的纠纷提供多元化解决路径。
仲裁中“商业秘密”的认定
香港A公司与深圳B公司拟合作开发“底部灌注系统”项目,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资料是指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性及非技术性资料,包括A公司拥有的创意方案、技术、草图、图纸等。B公司及其分公司、公司代表、公司员工等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使用前述保密资料。如果合作终止,A公司提出要求后,B公司应当销毁或返还其占有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随后双方于2016年签订《工业设计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一款全自动底部灌注冷饮机设计开发。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A公司在支付完合同所有费用后对其选择确认的设计方案享有知识产权,B公司不得使用、转让源自及归属于A公司选定或落选设计、构思、创意等。落选方案中源自及归属于B公司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归B公司所有。在合同履行中,A公司已选定最终设计方案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于2017年支付了部分合同费用。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离职员工C某(离职时间为2018年)联系商讨灌注器设计事宜,A公司要求C某在A公司提供的exe格式的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修改,并确认该版本与C某离职前的版本不一样。2020年,C某应A公司的要求向A公司发送了灌注器3D设计截图5张,A公司回复称将以该图纸为基础进行修正后交给C某进行复核。仲裁庭将C某离职前和离职后发送的灌注器3D设计文件进行比对,两者并非完全一样。
A公司认为B公司将本应保密保存或交于A公司或销毁的客户产品设计保密资料外泄,违反了保密协议,故向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仲裁庭认为,C某向A公司发送的灌注器压缩包文件系C某根据A公司提供的初步设计手稿等完成的设计图纸草图,并非是A公司提供给B公司的相关资料,不属于《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文件,仲裁庭最终认定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确立了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纠纷中“商业秘密”的优先认定标准,即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为准。在合同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由民事主体依其个人意思自主创设其需要保护的信息内容,确保了民商事活动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从保密性、非公知性、价值性三个方面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