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延长仲裁费用减免安排有效期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31 09:29:17
为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专业化解纠纷,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费用负担,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决定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的安排》(下称“安排”)的有效期自2024年12月31日延长6个月至2025年6月30日。
一、鼓励和谐解决纠纷:和解结案的案件仲裁费减免50%
二、鼓励高效解决纠纷:采用同步电子送达的案件仲裁费减免20%
三、减轻当事人负担:仲裁费封顶
四、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仲裁费减免5%
(一)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进行”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的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案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费[2]相应减免5%。
(二)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进行”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的资本市场相关纠纷的案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相应减免5%。
五、减费措施的适用
(一)本安排第一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在本安排有效期内,当事人应提交撤案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申请。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二)本安排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双方当事人均应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云上仲裁系统(online.scia.com.cn)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配合进行案件材料的同步电子送达。申请减费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在本安排有效期内,提交《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结案后退回相应费用。
(三)除本安排另有规定外,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减费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自动适用。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所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分期预缴仲裁费。
(四)本安排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两者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安排第三条与第四条的减费措施可以叠加适用,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本安排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减费措施。
(五)本安排第一条规定的减费措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六)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机构)调解后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促进谈判后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执行,减免50%至75%。如与依据本安排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计收的仲裁费不一致,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于本款情形。
(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纠纷。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安排有效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
本安排解释权归深圳国际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