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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涉港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发布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涉港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11 11:11:22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是深圳国际仲裁院专业性分支机构,自2021年成立以来,已在多个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仲裁服务。这些领域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交易、高质量专利的产业化运营以及跨境知识产权合作等,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为总结上述领域的知识产权仲裁实务经验,该中心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知识产权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审定下,发布六宗涉港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案例。这些案例旨在介绍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为业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引。


    目录

    案例一:湾区法治融合样本:专利争议解决从境外到深圳的实践探索

    案例二:准确适用法律确认跨境争议仲裁管辖权和实体法律责任

    案例三: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保护无过错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仲裁护航新能源企业出海

    案例五: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示范

    案例六:专业、高效解决跨境电商纠纷



    案例一:
    湾区法治融合样本:专利争议解决从境外到深圳的实践探索



    【基本案情】

    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署了《专利和解及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香港B公司分期向A公司支付专利技术合作费;双方停止、撤回并且在协议期内不再提起针对对方的境内外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有关本协议的纠纷,将依据香港法律,由香港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因香港B公司未按期支付专利技术合作费,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变更了付款期限,并约定两份协议产生的纠纷将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决。之后,因香港B公司仍有部分合作费未支付,A公司据此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香港B公司支付剩余的专利技术合作费及维权费用。


    【仲裁结果



    A公司与香港B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随后,A公司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意并撤销了本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凭借专业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了一揽子专利纠纷解决方案,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技术类案件方面的专业性。通过高效的协商模式,深圳国际仲裁院为跨境技术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当事人变更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深层价值转向也反映出,在大湾区法治协同的背景下,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公信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案例二:
    准确适用法律确认跨境争议仲裁管辖权和实体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开发智能餐饮管理系统。双方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后新加坡A公司以B公司逾期交付符合标准的软件系统,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违约赔偿及维权费用。B公司抗辩称协议签署页缺失A公司电子公章,主张协议未成立且仲裁条款无效,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仲裁结果



    关于管辖权,仲裁庭认为,协议效力认定应适用新加坡法律(公司登记地法)。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无需公司印章。经查证A公司董事签字真实有效,故涉案协议合法成立,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庭具有管辖权。关于实体审理,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B公司未能依约交付合格系统构成违约,裁决其赔偿A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跨境争议的两大示范价值:其一,创新采用“管辖权-实体争议”分层审查机制,分别适用不同法域准据法,精准判定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为跨境争议仲裁提供了示范性的法律审查路径;其二,依托国际化仲裁员队伍(本案由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展现融合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思维的专业优势,并提供国际一流的仲裁服务。本案裁判既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体现仲裁机构对跨境交易规则的深刻把握,有效增强了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仲裁的司法信心。



    案例三:
    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保护无过错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香港C公司三方签署《制作许可协议》。协议规定,香港C公司授权A公司制作并发行奥特曼3D动画电影,而B公司则作为居间代理人,仅负责联系与协助事宜。香港C公司承诺及保证其为授权区域内制作及发行许可的合法权利持有者和利益持有者。A公司知悉香港C公司与日本D公司关于奥特曼著作权的争议在多国的诉讼和判决,香港C公司承诺,因日本D公司对香港A公司的索赔而引起的判决及费用作出赔偿。三方还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A公司按约支付了授权费,并获得香港C公司对使用奥特曼形象制作电影的确认。然而,日本D公司以A公司在动画电影中使用奥特曼形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A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日本D公司经济损失。A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后,以B公司与香港C公司不具备授权资格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返还授权费,并赔偿因侵权判决产生的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

    【仲裁结果



    仲裁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香港C公司未具备授权A公司使用奥特曼形象制作及发行电影的合法权利,导致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有权向香港C公司主张赔偿。仲裁庭裁决香港C公司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授权费用,并赔偿A公司因法院判决而支付的侵权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等损失。鉴于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不适用于B公司,仲裁庭裁决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争议中仲裁与诉讼协同保护机制的典范,展现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有效实践。通过仲裁与诉讼在事实认定上的紧密衔接与法律责任上的有序划分,为解决复杂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体现了司法与仲裁对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彰显了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的优越性,为构建更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四:
    仲裁护航新能源企业出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根据协议,A公司将全额投资设备,对B公司关联的越南工厂进行空压机系统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越南工厂的空压机系统将实现节能降耗,而B公司则需按节能效益分期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限为五年。双方约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都将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并履行后,A公司提供的节能设备和技术成功将越南工厂的空压机系统能耗降低了40%以上。然而,B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服务费。A公司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裁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所交付的节能设备完全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节能降耗标准。而B公司擅自更改节能降耗标准并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仲裁庭裁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进行节能技术投资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深圳国际仲裁院凭借专业和高效的裁决,平等保护了能源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中国能源企业“出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五:
    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示范



    【基本案情



    塞舌尔C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署《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塞舌尔C公司为香港A公司提供技术升级顾问服务。随后,塞舌尔C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B公司为接受前述顾问服务的实际主体,塞舌尔C公司需指派包括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D某在内的顾问团队,为B公司提供新材料技术研发、试产、量产标准化等服务,并确保新材料产品通过协议指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认证和终端设计认证。香港A公司与B公司需支付相应顾问费用。同时,D某签署《承诺函》,声明其独资设立塞舌尔C公司,并承诺按协议内容处理顾问费相关纠纷。协议及《承诺函》均约定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协议履行期间,香港A公司与B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顾问费及相关报销费用后,认为塞舌尔C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新材料配方,且未完成试产、量产及认证等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塞舌尔C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顾问费,并赔偿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原材料采购费用,同时要求D某与塞舌尔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塞舌尔C公司虽提供了涉案新材料技术,但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对标产品认证及终端设计认证等核心义务,构成违约。仲裁庭裁决塞舌尔C公司返还香港A公司已支付顾问费的50%,并赔偿B公司因履行协议所耗费原材料费用的50%。鉴于《承诺函》中未明确约定D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庭裁决D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一个典型案例。仲裁庭通过专业分析新材料技术研发成果及中试工艺标准,合理界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该裁决为新材料研发及中试平台建设的运营模式、风险防控、权责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服务的能力。

    此外,本案当事人分别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塞舌尔共和国,地域跨度广,各法域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差异显著,展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复杂环境下,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专业水准。



    案例六:
    专业、高效解决跨境电商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美国C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B公司与美国C公司将其在亚马逊等四大电商平台及三大独立网站上的自营品牌产品线上零售业务的独家代理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授予A公司。A公司需支付独家代理费,并按采购比例向B公司及美国C公司支付每月保底利润。协议签订后,A公司通过香港D公司支付了独家代理费,B公司与美国C公司将A公司账户添加为亚马逊等平台店铺的合作账户,并授予相关经营权限,但关键权限(如开设/关闭店铺账户、变更关联银行账号等)仍由B公司与美国C公司保留。同时,B公司与美国C公司开通了两个银行账户作为合作渠道的关联账户,并授权A公司使用。三方约定,因《代理协议》引发的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协议履行期间,B公司与美国C公司以A公司未支付采购货款及每月保底利润为由,限制了合作银行账户的转出功能,并对亚马逊平台店铺合作账户的调货权限及库存编辑权限进行了限制。经协商,A公司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及保底利润后,B公司与美国C公司解除了部分限制。然而,A公司未履行承诺,并将合作销售账户中的在售产品库存清零下架,将账户设置为假期模式停止销售。B公司与美国C公司再次冻结合作银行账户,划走部分款项,并接管了亚马逊等平台账户。

    A公司提起仲裁,主张B公司与美国C公司延迟恢复账户权限及未经同意划转资金构成违约,要求返还独家代理费、保底利润并赔偿损失。B公司与美国C公司提出反请求,主张A公司违约,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并裁决A公司支付保底利润、货款尾款及违约金等费用。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尽管B公司与美国C公司未完全恢复亚马逊等平台账户权限,但其行为未实质性影响A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在B公司与美国C公司对A公司存在转移库存及低价抛货行为的合理怀疑下,限制账户行为具有合理性。因此,仲裁庭认定B公司与美国C公司的账户限制行为未违反协商结果。A公司多次未支付保底利润及货款尾款,构成违约。综上,仲裁庭裁决B公司与美国C公司有权解除《代理协议》,A公司需向B公司与美国C公司支付保底利润、货款尾款、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高效解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仲裁庭精准界定了跨境电商账户权限中的“合理限制”与“实质性违约”的边界。此举既尊重了品牌方依据平台规则对账户的控制权,又有效防止了代理方滥用权限损害品牌价值。本案为跨境电商合作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并为跨境电商平台的多元化、智能化和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