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研究  >
    SCIA研讨会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法律分析

    编者按:本文作者许建军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许氏律师事务所主任;于佳琪、王婵婵为北京许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深圳国际仲裁院经作者许可编发本文,希望为参与国际贸易的相关各方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提供参考。文中观点不代表深圳国际仲裁院立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贸易
    影响的法律分析
    许建军 于佳琪 王婵婵
    2019年12月,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此后疫情范围逐渐扩大至全国,形势严峻。北京时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在总部日内瓦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尽管WHO委员会“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但实际上已有众多国家相继采取不同措施,如直接取消往返中国的航班、对来自中国或靠泊中国的船舶、船员以及货物实施较为严格的管控等措施,并且不排除后续措施会进一步紧缩的可能。因此,国内企业极有可能面临货物被拒收、中国劳务人员无法正常参与海外工程以及运输出现异常等风险,下文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情况作进一步法律分析。
    一、拒收货物
    事实上,已有海外买家以疫情为由拒收来自国内厂家的货物,并且可能会有更多企业即将面临这一处境,海外买方是否可主张不可抗力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正当理由对于确定责任的分配具有关键性作用。首先,买家欲以不可抗力拒收货物,需要双方合同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或若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约定或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不可抗力的规定;其次,具体到此次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背景下,一般不可抗力指的是客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由于暴发疫情这件事客观上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疫情本身的确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取决于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只有在买家由于疫情直接影响不能履行收货义务的情况下,该理由才能成立。举例说明,从国内发出的货物被证明受到病毒严重污染,买方国有明文规定要求拒收来自中国的货物。前述情况,买家确实无法克服客观情况收货,此时可以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援引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拒收货物的责任。否则,买家很难以不可抗力为由拒收货物。
    在进口国没有出台拒收来自中国货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要判断买家是否需要对拒收行为承担责任的重点在于判断客户拒收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而需回归合同本身的约定及货物自身可能被污染的程度。若合同有约定在何种情况下买家可以拒收货物,而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则买家无需承担拒收的责任;若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双方应适用的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货物可能受污染的程度亦是决定哪方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若卖方可以证明货物几乎没有可能受到病毒感染,且双方无相反约定,则买家无正当理由拒收该批货物,需要对拒收货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总而言之,在企业面临货物被拒收的情况时,应全力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提出抗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正常发货或货物正在途的企业,需要加强与海外买家的沟通,通过协商与买家达成一致,保证将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明确提出,针对海外买方因疫情原因拒收货物或拖欠货款等情况,中国信保切实提升对出口企业的理赔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在保企业,积极主动服务,简化报损索赔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因此,在保企业在采取商业磋商等手段不成功时,可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减低自身风险。
    二、国外工程建设
    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俄罗斯、菲律宾、哈萨克斯坦、捷克等国家通过停止发放签证、禁止来自中国的人员入境等手段,加强对我国人员进入该国的限制。由于疫情暴发处在中国最大节日春节期间,很多海外务工人员年前回国探亲,现在由于各种限制面临着无法回到原工作国恢复工作的情况,与此同时,施工企业面临人员短缺、工程延期的风险。为减低风险和减少责任,企业应从商业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在商业层面,尽快寻找可替代劳动力,填补空缺,保证工程的正常建设,同时,应就现实情况与合作方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进一步达成书面协议以作为日后发生争议的证据。在法律层面,因为不可抗力的特征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由于疫情导致劳务人员不足进而耽误工程进度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克服的,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可以退一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a) 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b) 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即主观上,该情况违背当事方主观意志,客观上,又使得当事方的义务有了根本改变。在合同没有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时,国内企业可以以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条款,适当延长工期,并最终形成书面文件。
    三、运输过程出现异常
    涉及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就是货物运输,在疫情的影响下,国际货物运输或多或少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作为国内企业,针对运输出现问题,首先回归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风险承担方。对于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货物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装船为界,而FCA合同、CPT合同、CIP合同的风险自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时转移。不同的贸易术语货物风险划分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如FAS合同是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装船吊钩所及之处为风险划分的界限,而DES合同则是当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向买方交货时,货物风险才由卖方转给买方。所以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会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若根据贸易术语,应由国内企业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应密切关注货物运输状态并随时与买家保持联系,说明情况协商是否可延迟日期,此外企业应根据投保类型以及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综上所述,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给国内外经济活动造成极大影响的当下,由于疫情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国内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将可能面临多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风险,企业应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并尽最大努力在商业磋商阶段解决问题,若通过磋商难以解决问题,应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以及实际情况,提出抗辩,从法律层面降低需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