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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仲裁中心
2010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医患双方依照仲裁法规定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仲裁委员会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2010年9月14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医患纠纷仲裁院,2010年10月12日,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正式挂牌成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一步确定了医疗争议仲裁的机制。2017年12月2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内设机构,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继续履行审理医疗争议仲裁案件的职责。
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拥有一支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社会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公道正派,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实践的不断积累,《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对一般仲裁程序作出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医疗争议仲裁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规则》,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和补充。该规则坚持了“独立、公正、创新”的原则,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一体化、高标准的医疗争议仲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