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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仲裁指引
一、医疗争议案件当事人
医疗争议案件的医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医疗机构。患方当事人是患者,患者死亡的,患者的继承人可作为患方当事人;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患者为患方当事人,但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医疗机构的范围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以下类别: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幼保健院;
3. 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 疗养院;
5.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 村卫生室(所);
8. 急救中心、急救站;
9. 临床检验中心;
10.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 护理院、护理站;
12. 其他诊疗机构。
据此,患方与深圳市内的上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均可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院申请仲裁。
二、申请仲裁的程序
1. 医患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2. 患方当事人向仲裁院立案窗口申请立案(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 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专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4. 参加庭审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该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申请人授权他人的,还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民代理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被申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四、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
申请人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应亲至本院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无法亲至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证明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新技术资料(如视频)等。
申请人授权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由医疗机构盖章。
五、材料的提交份数及要求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另有决定,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其他材料提交一份。
仲裁申请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每份证据均应标注页码。
六、有无鉴定报告不影响申请仲裁
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争议后,可以自行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已经出具鉴定结论的,可以在立案时作为证据提交;申请仲裁前未委托鉴定的,不影响申请仲裁。
七、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双方均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共同预交;一方预交鉴定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决定鉴定费的预交方式。
八、医疗争议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
审理医疗争议案件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医患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以外的人旁听的,仲裁庭予以允许。
九、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可以请求仲裁院出具法律文书
医患双方对医疗争议的解决可以自行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签署“和解协议”并将其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赋予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十、仲裁费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仲裁院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仲裁费。医疗争议案件的暂按每件人民币1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