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指引


    对于仲裁院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准确高效地行使该权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材料准备

    (1)当事人应按照附件《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材料清单》(下称《材料清单》)所示内容准备保全材料,同时在材料清单目录中勾选已提交的保全材料(原则上材料所需份数为1份,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清单中的第3、4项内容由仲裁院单独出具给法院

    (2)《材料清单》及所附材料由仲裁院移送法院,申请人应在仲裁院所需的立案材料之外另行准备上述材料,并提交2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落款处需写明“此致深圳国际仲裁院转 XX 人民法院”

    (3)当事人按《材料清单》准备的授权委托书、所函应致法院。《材料清单》中第18、19、20项内容采用法院版本,当事人可以从法院的文书模板中自行下载使用。

    (4)涉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和在境外形成的重要证据材料均需要进行认证或公证。

    (5)申请人需自行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的整体估值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估值方法可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介绍),有多个线索的应进行优先排序。


    二、案件材料移送

    (1)当事人应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仲裁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续封申请书、解封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交由仲裁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自行递交申请材料。

    (2)仲裁院原则上在申请人预交全部仲裁费用后办理保全材料的移送。

    (3)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需由保险公司将担保材料原件提交至法院指定的庭室备案、审核,但当事人需向仲裁院提交已经找好保险公司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法院

    (1)国内案件由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保全案件,依照该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保全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优先向被保全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在深圳市内及市外均有财产线索的,当事人可向便于识别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保全。

    (3)同一仲裁案件原则上仅向同一法院移送保全且保全金额不得超过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


    四、案件受理

    仲裁院将当事人提交齐备的保全材料移送法院后,由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材料修改、补充、退回,以及保全费交纳事宜。


    五、其他

    本指引仅适用于向深圳市内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案件。需要向深圳市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法院,以确保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明确该法院对保全材料的各项要求。本指引亦不适用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事宜。


    附件:财产保全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