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仲裁庭
一、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院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院指定。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指定。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院指定。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已确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第二名仲裁员确定之日起5日内该两名已确定的仲裁员未对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
(四)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可以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推荐若干名候选人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二、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的程序,指定该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