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仲裁  >   仲裁指南  >
    常见问题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如何向哪个机构请求作出裁定?
    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为深圳当事人,另一方为其他城市的当事人,必须在深圳开庭吗?
    不一定。当事人基于便利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在争议解决条款谈判中可以这样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广州、珠海、佛山......某一城市中任选其一)开庭审理。”
    作为管理规范的企业,估计胜诉把握比较大,能否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败诉方承担有关费用?
    SCIA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由当事人各方分担。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协议中约定费用的承担。比如:“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注意:当事人若要对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中列明。)
    可否约定“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或者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在实践中,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
    哪些人可以作为仲裁当事人?
    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作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包括外国法人、行政机关)、自然人(不论国籍)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组织)等。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有人数限制吗?
    没有。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名或多名仲裁代理人。
    仲裁开庭前,仲裁当事人可以补加代理人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增加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可以变更吗?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变更代理人。
    两个外国的当事人可以在中国申请仲裁吗?
    可以。当事人只要约定了仲裁机构,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而不受当事人的国籍、合同履行地、标的所在地等因素的限制。
    被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仲裁申请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成立证明吗?
    如果被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仲裁申请人应该提供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以确认该公司的名称、住所等身份信息,申请人还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该公司的其他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确保仲裁文书能够有效地送达到被申请人,在仲裁文书有效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应诉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申请仲裁时,除了债务人外,是否还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可以。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列为被申请人,或者仅将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需有仲裁条款。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仲裁当事人?
    当行政机关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不用出庭而只委托代理人出庭?
    可以。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请求、参加开庭审理、代为调解及和解等,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参与整个仲裁过程。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该以哪个名称申请仲裁?
    变更后的名称,当事人同时应该提交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是否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依据SCIA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需经仲裁院依法确认后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共95条信息当前第3/7页每页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