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费用
当事人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和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仲裁院收费标准如下:
1.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1)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指定1名仲裁员 | 指定2名仲裁员 | 指定3名仲裁员 | |
当事人预缴费用 | 10,000元 | 15,000元 | 18,000元 |
(2)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3)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仲裁院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4)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